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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luck新利注册学生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院管理,依法维护校园正常的教学秩序和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教育广大学生严格要求自己、遵纪守法,使学生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院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院学生行为准则》、《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规定是学院维护纪律、实施惩处的基本依据,适用于18luck新利注册全日制在校生。
第三条学生在校内有违纪行为的,依照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等社会活动中有违纪行为,参照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条对学生违反校纪校规的行为,遵照程序规范、证据充实、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的原则,给予学生相应的纪律处分;坚持思想教育与纪律处分相结合的原则,重在教育引导。
第二章纪律处分的种类和运用
第五条本条例所称“处分”分下列五种: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处分的,可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六条对受处分者的附加处罚和限制:
(一)受处分者,处分期内取消当学年评优评先资格;已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生的同时取消助学金的申请发放资格;
(二)受开除学籍处分者,限期办理离校手续,并离校;
第七条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作从轻或从重处理:
(一)可以从轻一级处分的:
1.违纪行为虽已发生,但能在学院发现前主动承认错误,如实陈述违纪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明显悔改表现者;
2.确系受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积极防止不良后果发生者;
3.其他可以从轻处分者。
(二)应该加重一级处分的:
1.编造、掩盖、隐瞒违反校纪校规事实,拒不承认错误,态度恶劣者;
2.因违反校纪校规而干扰学院有关部门正常工作,造成恶劣影响者;
3.对有关人员进行干扰、威胁、恫吓、打击报复者;
4.曾受学院处分,再次违反校纪校规者;
5.同时有两种违反校纪校规行为者;
6.在校期间曾受两次以上处分,第三次违反校纪校规时,给予加重二级处分;
7.勾结校外人员作案者;
8.违反校纪校规形成群体事件者;
9.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者;
10.因违纪行为造成损失,应予赔偿而拒不赔偿者;
11.影响学院安定团结者;
12.其他应加重一级处分者。
第八条凡本条例未列举但确应给予纪律处分的,可参照本条例相近条款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章处分细则
第九条学生不得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不得从事非法的社会、政治、宗教活动,不得泄漏国家秘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组织、策划或参与扰乱社会秩序或破坏学院的管理秩序,从事破坏安定团结的活动;
(二)张贴、投递、散发大小字报、反动传单,以及通过其他途径散布反动言论,混淆视听,制造混乱;
(三)组织、成立或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者;
(四)组织开展未经批准的社会政治、学术活动或沙龙、俱乐部、培训等非法集会,且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违反学生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学生社团并开展活动,出版刊物,或以合法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有其他违反社团管理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组织进行非法宗教、迷信活动;
(七)泄漏国家秘密,造成后果;
(八)影响学院安定团结的。
第十条对违反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被处以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公安机关处罚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
(三)违反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司法和公安部门认定其行为违反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但不予处罚者,学院视其情节,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下处分。
第十一条肇事、鼓动、策划、纠集、参与打架,作伪证、提供凶器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挑起事端或先动手者:
1、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致他人受伤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鼓动、策划、纠集打架者:
1、未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2、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参与打架者:
1、未致伤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致他人受伤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3、持械打人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勾结校外人员殴打他人者,参照以上条款加重一级处分。
(五)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扩大者,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
(六)提供凶器者:
1、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2、造成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目击事件过程却故意为他人作伪证或给后续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
(八)违反本条两款以上者,在单项最高处理结果的基础上,加重处分。
(九)因打架斗殴致伤他人者,必须承担相应的医疗费用及经济赔偿责任。拒不支付医疗费及经济赔偿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十二条有损坏公共财产,盗窃、骗取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行为者:
(一)过失损坏公共设施、教学设备,除按有关规定予以经济赔偿和罚款外,视损坏程度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二)故意破坏公共财产,除按有关规定予以经济赔偿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后果特别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盗窃、诈骗、敲诈勒索,冒领或非法占有他人存款和钱物,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赔偿经济损失。为作案者放哨、提供信息、作案工具或进行掩盖、窝赃者,与作案者同论。
第十三条违反学院门卫、集体宿舍、图书馆等管理规定者,视情节轻重,除按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赔偿外,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经批评教育,仍坚持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多次违纪,态度恶劣,情节严重者,给予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三)使用明火器具及违章电器,违反宿舍消防、用电的相关规定,在宿舍生明火烧水、做饭,或在宿舍和走廊燃烧物品,给予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因以上行为或因吸烟、使用蜡烛等引起火灾,造成后果者,除赔偿一定经济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对违反学生住宿管理有关规定者,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未经批准,随便调换、私自占用学生宿舍或出租床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扰乱宿舍管理秩序,对其他人的正常学习生活造成影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对在宿舍留宿异性者,给予留校查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未办理外宿手续,私自外宿,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五)对违反学生住宿管理规定其他条款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凡以任何形式参与赌博或为他人提供赌博场所或赌具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参与赌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现场观看赌博知情不报者,给予警告处分;
(三)多次参与赌博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提供赌博工具或容留他人赌博者,给予记过处分;
(五)聚众赌博为首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凡扰乱学院正常教学秩序、公共秩序、生活秩序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在校园公共场所包括教室、实验室、图书馆、宿舍楼、会场、食堂、礼堂、计算机房、办公室等喧哗吵闹的,对初犯者给予批评教育,对经劝阻不改并再犯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对扰乱上述公共场所秩序造成严重后果或态度恶劣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对在校园内违章燃放烟花爆竹、焚烧物品或乱扔玻璃瓶、火棒等物扰乱学院正常秩序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对为首聚众闹事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对参与闹事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对违反国家和学院使用计算机网络有关规定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对散布混淆视听、制造混乱言论或造成他人名誉伤害者,视后果严重程度,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对制造、传播计算机病毒者或对计算机系统、网络造成损害者,视后果严重程度,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对散布妨碍社会安定和国家安全言论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登陆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对有其他违反国家使用计算机网络有关规定的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的处分。
第十八条凡有复制、传播、出售、出租淫秽书刊、文字、图片、录像、磁带、光盘等行为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对复制、传播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对出租或出售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伪造、冒领、盗用、私自涂改或转让各种证件、证明文件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转借学生证及其他证件或证明,借用他人证件、证明,造成恶劣影响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私自涂改、伪造证件、证明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凡涂改、伪造、转借证件或证明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当事人负责;
(三)涂改成绩单或伪造他人签字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学生无故缺席学校教育教学规定的各项活动,一学期内累计学时数达到下列学时者,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一)累计缺席8学时以下者,给予批评教育或警示;
(二)累计缺席8~16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三)累计缺席17~24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四)累计缺席25~32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五)累计缺席33~48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六)屡次旷课累计超过48学时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旷课一天按8学时计算。
(七)找人替课进行考勤,给予替课者和被替课者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学生无故不参加学校规定的集体活动(如班会、军训、集体劳动、大型集会等),按上述缺席处理,缺席一次按2学时计算;学生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活动(包括教育教学实习、实践环节)的缺席学时数,按实际学时计算。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作弊或违纪行为者给予相应纪律处分,该课程成绩无效,按零分计入:
(一)违反考场纪律,扰乱考场秩序者,视情节,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
(二)在考试中作弊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试题或答案谋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学生在考试、考查或补考中再次违反考试纪律:
(一)已经因违反考试纪律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者,再次违反考试纪律,被考试管理部门认定为违纪的,给予记过处分;被认定为作弊的,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已经因违反考试纪律给予记过处分的,再次违反考试纪律,被考试管理部门认定为违纪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处分;被认定为作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已经因违反考试纪律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再次违反考试纪律,被考试管理部门认定为违纪或作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考试时作弊,虽未被监考或巡视人员发现,但事后查出并核实证据确凿者,也要给予相应处理。属于其他作弊行为,可参照上述类似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四条对私自更改考试成绩者,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二十五条对不遵守学院管理制度,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对侮辱、谩骂或威吓他人,经劝阻不服从者,给予警告处分;对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对造谣、诬陷他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对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对伪造、涂改、冒领、盗用、转让各种证件或证明文件者,视证件及证明文件的重要程度及造成后果程度,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对因学习成绩评定、评奖评先及处分等原因,对教师或管理人员寻衅滋事者,视情节与后果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在评先、评优或申请各类奖学金、助学金过程中弄虚作假,违反学院有关规定,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六)对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院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纪校规执行公务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七)对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邮件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八)涂改、撕毁正在发生效力的文告,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六条对其他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给组织或个人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害的行为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一)在校园公共场所,行为不得体、不文明,经教育不改或造成恶劣影响者,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二)骚扰、调戏、侮辱他人,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七条故意为他人作伪证,或帮助违法违纪者毁灭证据,给调查制造困难,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后果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对本条例中未列入的违纪行为,应当比照相关条款给予相应处分。
第四章处理程序
第二十九条学生违纪事实查清后,学生所在院系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处分意见,并作出相应处理;
第三十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认真做好记录,谈话结束时,拟处分学生或其代理人应在笔录上签字,如果拒绝签字,由主笔人写出文字说明;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三十一条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处分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确定处理意见,其中开除学籍处分由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对涉及个人隐私、国家机密等情况的处分决定由学校决定公布范围;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同时报河南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二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包括受处分学生基本信息,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申诉的途径和期限等其他必要内容,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三十三条学生自收到处分决定书或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具体按照《18luck新利注册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警告处分、严重警告处分、记过处分、留校察看处分的处分期限分别为3个月、6个月、9个月、12个月。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有悔改和进步表现者,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期;有突出表现者,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留校察看期间又违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五条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具体事项按《18luck新利注册学生申诉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院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条例经院长办公会研究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条本条例由18luck新利注册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