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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luck新利注册教学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1.为使我院教学工作实现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提高教学管理水平、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保证教学工作稳定高效,保证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特制订本办法。
2.学院的根本任务是坚持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拥护党的基本路线,适应生产第一线需要的,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高等技术应用性人才。教学工作是学院的中心工作,教学管理是学院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3.教学管理的基本内容包括教学计划管理、教学运行管理、教学质量管理与评价,以及专业、课程、教材、实践教学、学风、教学队伍、教学管理制度等教学基本建设的管理。
4.教学管理的基本任务是:研究高等技术应用性人才培养规律和教学管理规律,改进教学管理工作,提高教学管理水平;调动教师和学生教与学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建立稳固的教学秩序,保证教学工作的正常运行;研究并组织实施教学改革和教学基本建设;研究和建立充满生机与活力的教学运行机制,形成特色,提高教学质量。
5.教学管理的基本方法:坚持科学发展观,以唯物辩证法等科学方法论为指导,综合运用科学合理的行政管理方法、思想教育方法,以及必要的经济管理手段等,注重现代管理方法在教学管理中的应用,推动教学管理的现代化。
第二章教学管理组织系统
6.教学工作的院级领导体制:教学工作是学院各项工作的中心,由分管院长负责。建立教学工作会议和各级领导定期听课、学习、调研的制度,提高决策和管理水平。学院教学工作要形成整体一致的目标系统,遵循教育规律和学院建设总体目标,编制教学改革和发展规划,确定学院各级教学管理目标。
7.建立院级教学工作委员会:教学工作委员会由直接从事教学工作、有丰富教学工作经验的教师和懂得教学工作、有管理专长的教学管理人员组成,主要研究和咨询教学管理工作中的一些重大问题。
8.院、教学单位教学管理机构:
(1)院级教学管理要充分发挥教务处、实验实训中心、学生处等部门在教学管理系统中的职能作用,明确各职能处室及各类人员的岗位职责,定期召开教学会议,协调各种工作关系。建立必要的业务指导机构,如专业建设委员会、实践教学建设委员会、教材建设委员会等,加强各项教学工作的咨询和指导。
(2)教学单位级教学管理机构中,教学单位主任全面负责教学管理和教学研究等工作。教学单位教学工作委员会是教学管理工作的研究、咨询机构,要定期研究并向教学单位会议提出有关建议。
9.教学基层组织建设:教研室是按专业或课程设置的教学研究组织。教研室主要职能是:分配教师的工作任务,完成教学计划所规定的课程及其它环节的教学任务;开展教学研究、科学研究和组织学术活动;组织师资的培养及提出补充、调整建议;组织参与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和实验室建设;进行教学改革,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和学术水平。
第三章专业建设
10.专业建设是教学工作的核心,是学院抓教学质量、上水平的突破口和着力点。学院要主动适应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趋势,总体设置专业结构,促进学院教育规模、结构、质量和效益的协调发展。
11.专业建设坚持积极发展与严格条件并重的原则。学院增设或调整专业,必须达到专业设置的基本标准,确保专业建设质量和教学水平。对于社会急需的专业,积极创造条件,采取得力措施,加以扶持。通过深化改革,挖掘潜力等措施,不断丰富专业内涵,突出专业特色,提升学院专业水平。在整体推进办学水平、质量和效益的基础上,努力建成具有国内领先水平的品牌专业。
12.学院加强对专业建设的指导和管理,制订科学合理的专业建设规划,统筹规划专业布局,落实相关支持、管理措施。要着力加强专业教师团队建设、教学基础设施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专业教学资源库建设和教学基地建设。围绕专业建设目标,积极开展专业水平评估和专业教学的质量督导。
13.各教学单位建立相应专业的专业建设委员会,聘请行业专家、企业主管、相关领导等参加,对专业的教学改革、实训基地建设、教材与实验室建设等重要问题进行讨论研究。积极探索工学结合教学模式,重视发展专业群建设。在实训基地和生产车间进行现场教学和顶岗实习,实现专业基地化,基地产业化,构建产教结合的专业人才培养模式。
14.新专业设置要遵循教育规律,符合学院的发展规划,与学院已设专业有相互支持的关系。专业设置的程序是:
(1)教学单位应在广泛调研、论证的基础上,于每年4月底前把有关材料报教务处。申报新设置专业应提交的材料由申请报告、增设新专业申请表、专业基础课及专业课教师一览表、教学计划和其他补充说明材料组成。
(2)教学工作委员会对各教学单位申报专业召开专业设置答辩会,对专业建设和管理工作开展评估。
(3)通过评审的专业报院长办公会批准,由教务处于每年7月底前统一上报教育厅。
15.各教学单位要加强专业设置管理工作,建立教学单位级专业建设小组,对本教学单位专业建设规划、新设置专业进行较为广泛的调研和充分论证。必要时,学校将派有关专家参与各教学单位新设专业论证评审的全过程。
16.为保证新专业的教学质量,学院为新增专业提供一定数额的专业建设费。新增专业建设费由学院财务处划拨,单独设账管理。
17.学院每2年组织一次新专业评估。评估对象是毕业生不足三届的专业(尚无毕业生的专业需提交专业建设发展规划)。评估验收由分管院长领导,教务处牵头组成评估小组,根据“河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新增专业办学合格评估指标体系及标准”组织专家实施评估。评估时间原则上放在秋季学期的11—12月份进行。
18.专业评估程序与方法:
(1)自评:由新办专业的教学单位按照《河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新增专业办学合格评估指标体系及标准》进行自评,写出自评报告,并按二级指标和测点要求准备好各项支撑材料。支撑材料必须客观、真实、准确。
(2)专家评估:专家组依据《河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新增专业办学合格评估指标体系及标准》,认真审阅自评材料,召开座谈会,全面了解专业现状和规划完成情况,对参加评估的每个专业做出评价。
19.通过评估验收,对适应经济与社会事业发展需要、办学效益好、培养质量高的新设专业,学院将从专业和课程建设经费方面予以优先支持;对不具备办学条件或建设不力而办学质量难以保证、或虽具备条件但非社会发展急需的新设专业,限期整改,一年内接受再评估;对社会需求量低、办学效益差、连续三年招生量不足20人的旧专业,也需按照《指标体系》进行评估并进行淘汰。
第四章培养方案
20.培养方案是学院保证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规格的重要文件,是组织教学过程、安排教学任务、确定教学编制的基本依据。
21.培养方案包括教学计划和课程标准等。教学计划是在教育部宏观指导下,由学院组织专家自主制订的,它既要符合教学规律,保持一定的稳定性,又要不断根据社会、经济和科学技术的新发展,适时地进行调整和修订。制订教学计划的基本原则: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原则,理论和实际相结合的原则,注重知识、能力、素质协调发展和共同提高的原则,遵循教育规律的原则,因材施教的原则,整体优化的原则。教学计划一经确定,必须认真组织实施。
22.确定专业培养目标是制订教学计划的前提条件,必须遵循国家教育方针,依据人才培养目标,结合学院实际,体现对学生德、智、体、美等方面的全面要求,体现学院的培养特色。
23.教学计划的内容包括:
(1)专业培养目标、基本要求与专业方向
(2)修业年限
(3)课程设置及时间分配
(4)教学进程表
(5)必要的说明(含各类课程比例、必修选修课安排、学分制或学年制等)
24.三年制专业的课内总学时一般以1600~1800学时为宜,实践教学一般不低于教学活动总学时的40%。
25.制订教学计划的一般程序是:教务处提出本校制订教学计划的实施意见及要求;教学单位广泛调查社会、经济和科技发展对人才的要求,论证专业培养目标和业务范围;学习、理解上级相关文件精神及规定;由教学单位主持制订教学计划方案,经院教学工作委员会审定,分管院长审核签字后下发执行。
26.教学计划应保持相对稳定。执行过程中需要调整的,需由教学单位提出修改意见并说明理由,经教务处审核,报分管院长批准后执行。审定后的教学计划所列各门课程、环节的名称、学时、开课时间、考核方式(考试或考查)以及开课单位和任课教师等均不得随意改动。执行过程中需要调整的,严格按照审批程序执行。
27.教学计划的实施:
(1)课程:教学计划中列出的各种类型的各门课程均需进行课程编码,未经编码的课程不得列入教学计划。课程编码工作由教务处统一负责。
(2)校历:教务处根据教学计划编制校历,于每学年第二学期第6周完成下学年校历的编写,上报院长办公会批准后,印制发放各部门。
(3)教学任务书:教务处根据教学计划,平衡全院各教学单位的教学工作量、教学资源及教学环节后总体协调。于每学期第9周向各教学单位、实践教学中心下达下学期教学任务书,并编制下学期教学进程表。新生教学任务根据招生计划下达时间确定。
(4)教学单位主任根据教学任务书选聘各课程任课教师,于第11周将教学任务书返回教务处。各教学单位在落实教学任务时,应优先安排本单位在岗教师,并征求教师本人意见。外聘教师须办理聘任手续。教师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换。因教师身体健康、课程变化等原因确需更换教师的,必须填写《授课任务变动申请单》,报教务处同意后方可执行。
(5)实验教学计划、实习计划、军训计划、社会实践计划等单项教学环节计划由各教学单位或有关部门组织编制。
28.课程标准是落实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的基本教学文件,是安排教学内容、教学方式、选编教材和保证教学质量的主要依据。每门课程以及各实践环节和毕业环节均应有课程标准。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均要严格执行课程标准(本条目所列实践环节指整周单列实训,“教、学、做”一体化中的实训课可与理论课程合并编写课程标准)。
29.制定课程标准的基本原则:
(1)要准确贯彻教学计划所体现的教育思想和培养目标,各门课程的课程标准都要服从课程结构和教学计划的整体要求,防止单纯追求局部体系的完善,相同课程在不同专业的课程标准中要按各自课程结构的特点有所区别。
(2)制订课程标准要体现改革精神,原则上要先制定课程标准而后确定教材或编写讲义,不能局限于某本教材而编制课程标准。
30.制定课程标准可参照国家教育部提出的课程教学基本要求,听取专业建设委员会的意见。教研室要安排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教学经验丰富的教师编写课程标准,并集体讨论确定,经教学单位、教务处审核,分管院长批准后实施。课程标准一经批准,应严格执行,不得随意改动。
31.在课程标准的执行过程中,教研室根据学科专业的发展变化需要对课程标准作部分调整时,可向教学单位提出申请,同时上报新修订的课程标准,经教学单位同意,教务处备案批准后方可生效。
32.课程标准的基本内容包括:课程目的、教学内容、教学基本要求、学时分配表等部分。
(1)课程目的:说明该课程在人才培养过程中的地位及作用,通过学习该课程后,在思想、知识和能力等方面应达到的目标。
(2)教学内容:按章(单元)列明主要内容及课程教学的难点和重点。各章(单元)标明学时分配,对实践教学还应列出具体实践内容及时数。对教学内容的要求分为“掌握”、“理解”和“ 了解”三个等级的学习目标。
(3)教学基本要求:包括课堂讲授、实验(训)、作业、设计(需另订课程标准)、考核形式等内容。
(4)课程学时分配:用表格形式描述。
33.实践环节课程标准参照课程课程标准制定。主要内容:目的及要求、基本内容、实践进程、实践教学安排意见、成绩考核等。对实践技能的要求分为“熟练掌握”和“一般掌握”二个等级的学习目标。
34.课程设计及毕业设计课程标准参照课程课程标准制定。主要内容:目的及要求、课题类型、命题系列、深广度及难度要求,设计进程及设计的答辩和成绩评定等。
第五章课程建设
35.课程建设是重要的教学基本建设。包括课程内容与体系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教材建设、教学手段和教学方法、实践教学条件建设等方面的工作。
36.课程建设的目标是:以应用为宗旨和特征构建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要能够及时反映社会先进技术水平和职业岗位资格要求,具有创新特色和显著效果;教材建设要能够满足高职教育培养目标的要求和教育教学需要;教学手段和方法要广泛使用现代教育技术,能有效地培养学生的技术应用能力。
37.课程内容建设是课程建设的核心。课程内容要在突出实用性的基础上,注重技能性和应用性,要充分反映最新科技成果在本专业领域的应用,重视体现职业岗位技能训练,广泛吸收先进的实践经验,并能和本行业发展需要相结合。课程内容建设要与本专业的教学改革与课程体系改革相结合,正确处理好单门课程建设与整体课程建设的关系,构建以应用为宗旨和特征的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
38.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是课程建设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对课程建设工作的领导、组织、指导和监督。教务处是课程建设工作的具体工作机构,对全院课程建设工作进行总体规划,制定相关政策,明确课程建设评估指标及标准,进行宏观管理、监督、检查和验收等。
39.教学单位要成立课程建设小组,对本教学单位承担的课程建设做好计划,确定重点,组织实施。在课程建设中,采取一般建设与重点建设相结合的方针。要在科学规划的基础上全面开展课程建设。同时,每个专业应重点建设好3~6门以上的优质专业核心课程,全院要建设一批校级精品课程,并使之若干门成为省级精品课程和国家级精品课程,以此推动学院课程建设的特色化、科学化和现代化。
40.精品课程属于最高质量层次的课程。精品课程建设应注意处理好传统与特色、基础与专业的关系,对现有的高职课程进行整合,课程的整合重点应放在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程上。紧紧围绕以“应用”为宗旨和特征的要求,构建课程和教学内容体系。
41.学院设立课程建设基金,支持精品课程建设。建设经费下拨至课题组负责人,按照财务制度的要求专款专用。
42.教务处、教学单位、教研室在课程建设中分别承担下列职能和责任:
(1)教务处是全校课程建设工作的管理部门,负责制定计划、政策和具体管理,组织开展全校的课程建设及其评估,总结推广课程建设的经验等工作。
(2)教学单位主要职能是:制订本教学单位课程建设规划;督促检查教研室课程建设计划的实施;组织课程建设的阶段性检查和验收;进行本教学单位的立项建设和接受院级以上的评估验收;协助学院搞好课程建设的管理。
(3)教研室负责课程建设工作的具体实施。一般情况下,由教研室主任担任课程建设的负责人。在承担多项课程建设任务的教研室,可选派骨干教师担任课程建设的负责人。负责课程建设的教师因故无法完成任务时,经教务处同意可由教学单位另行指定负责人。
(4)教师是课程建设与组织实施的主体,直接关系课程建设目标的实现。通过课程建设,要培养大批优秀教学骨干,逐步形成一支结构合理、人员稳定、教学效果良好的“双师型”教师梯队。
43.承担院级课程建设任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认真履行以下职责:
(1)与学院签订课程建设合同,并按规定的内容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减少内容、降低水平、挪用经费。
(2)按计划完成全部建设任务。
(3)接受院、教学单位、教研室的领导和监督,配合教务处搞好检查和验收。
(4)在接受课程建设评估前,搞好课程的自我评估。
44.课程建设的立项程序
(1)课程建设负责人提出课程建设立项申请,教学单位及教研室签署意见。
(2)进行相关的答辩、评审。
(3)评审通过后,学院管理的课程,由项目负责人与学院签订课程建设合同;教学单位管理的课程,由项目负责人与教学单位签订课程建设合同。
45.在课程建设过程中,学校以一定的方式进行阶段性检查。到达计划完成期限时,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提交课程建设结项验收申请,并备齐有关材料、实物及课程建设的自评报告,由学院组织专家验收。自评报告应详细分析和说明课程建设的基本情况,与规定的目标和建设合同的要求进行对照,提出存在的问题及需要采取的措施。
46.学院定期进行课程建设情况的检查、评估和等级认定,并对课程建设成效突出的单位和课程组成员给予一定的奖励。对达到精品课程要求的,授予“学院精品课程”称号,并优先推荐参加上一级相关课程的评审。
第六章教材建设与管理
47.教材建设是重要的教学基础建设。教务处负责研究、规划和指导全院的教材建设工作。
48.教材分自编教材和选用教材。教学单位要根据专业发展情况及学校教材建设现状,研究制定教材建设规划,选用或组织编写教材。
49.自编教材应紧密结合学校的教学改革、专业发展和课程建设实际,突出“工学结合”特点,促进课程建设和教学改革。
(1)在制定自编教材规划时,各教研室应首先对所开课程的现有教材状况认真进行调查分析,若已有公开出版的优秀教材或统编教材,要积极使用,不可片面强调教材的自编率,避免重复编写。若缺少适用教材,学院鼓励学术造诣深、科研成果显著、教学经验丰富的教师根据需要编写。
(2)教材编写要坚持科学性第一的原则,做到“少而精”,概念的说明、理论的论述、公式的推导必须清楚正确,层次分明。文字规范、简炼,语言流畅。使用的数据、图表和资料要准确可靠。
(3)自编教材须立项审批。由教研室制定教材编写计划,填写自编教材立项申请表,提交教材编写目录和课程课程标准,经教学单位、教务处、分管院长逐级审批。
(4)自编教材按课程标准规定的课时数核算字数,字数限制为每学时2000~2500字,教材稿酬按每千字5元计算。
50.已试用较为成熟,能体现职业教育特色的自编教材,经教材建设委员会审核同意,可申请经费,出版发行。也可以用协作编写教材的形式出版。具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编写出版教材:
(1)体现“工学结合”特点的各专业主干专业课和技能训练课的教材。
(2)列入学院精品课程建设的教材。
(3)反映有关课程先进内容、具有时代特色的教材。(4)覆盖面宽、使用量大,经教学实践证明的确具有高水平的全院公共课、选修课教材。
(5)体现技能训练特色的教材(含实训课、实习课教材)。
申报时间一般在每年5月底,特殊情况可个案处理。
51.学院设立教材建设费,对教材建设进行资助。 教材建设费专款专用,用于教师在编写教材过程中收集有关资料(查阅、购买、复印、翻拍)和部分差旅费。各单位和个人要勤俭节约、精打细算。由学院资助编写的教材必须在两年内完成。教务处对经费的具体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未按计划进行者,将采取停拨、减拨经费等措施。
52.教材的选用
(1)教材选用必须符合国家的方针政策,符合我院专业教学计划和课程标准,教材内容具有时代特色。
(2)树立精品意识,提高优秀教材的选用率。优先选用教育部规划教材、优秀高职高专教材、获国家级或省部级优秀奖、改革与创新教材等。
(3)为做好每年春、秋两季统一征订教材工作,教务处负责提供全国统一征订教材的订书目录、优秀教材目录、库存教材目录等,并购买和搜集教材资料,逐步建立按专业分类的教材样品书柜或网上书架,供授课教师参阅选订。各教研室和任课教师也可推荐教材。
(4)教材的选用由开课教研室负责。开课教研室应征求教师意见,填写教材选用登记表报至教学单位审定。教学单位确定选用的教材后,报教务处。
(5)选用教材既要考虑使用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又要不断更新,使用最新出版的教材。
(6)在不影响教学质量的情况下各教学单位应尽量选用库存教材,减少库存教材积压,力争使教材尽快向“零库存”过渡。凡有库存教材的课程,若需重新外购,必须经分管院长批准。
(7)选用以下教材需填写《教材选用审批表》,并提供样书2本,经教学单位主任同意,报教务处审核,分管院长批准后方可使用:①新开课程使用的教材;②首次使用的自编教材或自编讲义;③跨层次选用的教材;④使用期距出版当年超过五年的教材和已使用三年的讲义;⑤引进的原版教材;⑥用于一学期同一门课程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教材或讲义;⑦教学管理部门发现问题并书面提出质疑的教材。
53.教材的预订
(1)学生订购教材按以下程序进行:①教务处公布各专业班级的用书目录,②各教学单位按班级填写学生购买教材登记表,③财务处收取学生书费,④教务处统计确定学生订购教材数量。
(2)临时需要订购的教材,由教研室填写教材选用登记表,经教研室主任和教学单位主任审签,交教务处购买。
54.教材的采购
教材的采购是保证正版教材的关键,也是执行国家政策和规范教材供应秩序的重要步骤,同时也是提高教材供应服务质量,降低教材供应成本的重要环节。
(1)正式出版的教材供应必须进行招标供应,招标组织工作由教务处负责,要成立招标小组,招标小组一般由分管院长、教务处、纪委监察处、审计处、财务处等部门人员组成。
(2)订购教材主要渠道必须是国家正规教材发行部门,确保订购的教材为正版,并且采购必须及时、准确、足量、到位。
55.教材的发放
(1)学生领取教材执行“先交费,后发书”的原则,凭交费收据和交费名单以班为单位统一到书库领取教材。
(2)学生拿到教材后应及时检查有无缺页、破损等问题,如发现有缺页、错页、倒装书页、破损等问题(在无任何个人涂写情况下)可在一周时间内进行退换。
(3)学生使用教材应统一订购,没有订购的可零星购买。零星售书仅限书库中尚存教材。时间规定为每学期第一个月和最后一个月,如若书库中无所需要的书,则不再负责单独订购。
(4)教师领用任课教材必须在开课前一学期末填写教材领用单,经教研室、教学单位负责人审批后方可领用。同一版本教材至少使用三届,该时间内不能重复领用。
56.教材的收费与结算
(1)学生预订正式出版的教材(全价教材除外)按学校规定的折扣率计费,其余教材按成本价计费。
(2)教师用教材凭教学单位主任签名的教材领用单一式三份,一份财务报账,一份教学单位保管,一份书库存档。
57.书库管理
(1)教材书库由专人管理,教材入库时必须有规范、严格的验收制度,凡入库教材,均须拆包验收。若发现差错,应记录在案,并及时与订购部门联系解决。
(2)每学期教材发放完后及时做出教材库存报表。
(3)教材处理、报废须经分管院长审批,一般为3年一次
(4)做好书库防火、防盗、防潮、防鼠工作,确保库房安全。
58.教务处是学院教材订购、发放的管理和服务机构,其他任何单位、个人均不得自行组织、销售教材。在教材选用、征订、采购、发放、结算和书库管理中若出现违规、违纪等情况,影响正常教学时将根据具体情节予以处理。
第七章教学研究
59.学院各级教学组织应积极关注和研究高等教育发展的动向,转变教育思想,更新教育观念,积极开展人才培养模式、教学内容、课程体系和教学方法的改革。要深入进行教育研究,努力开展各种教学实验和教学改革试点工作。
60.学院不定期召开教学研究成果报告会,及时发布研究成果信息,开展学术交流,积极推广对推动教育教学改革与发展、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有重要意义的教改成果。
61.教学单位积极组织和参与各类教育教学交流活动,组织交流校内外先进的教学经验。每学年召开一次教学经验交流会或专题研讨会,每学期组织观摩示范课和公开课不少于2次。
62.教研室应定期开展教学研究活动,组织教师积极主动承担教学研究课题,完成预定的研究任务。每学期教研室开展以集体备课、公开课、教法研究等内容的教研活动要不少于6次。
63.承担教学任务的教师应重视理论研究与教育实践,坚持以课程教学为基础,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把培养学生的创造性融于日常的教学中,形成具有自己特色和风格的教学方法。教师在教学过程中要注意合理利用多媒体等现代化教学手段,及时引入最新科技和教改成果,丰富教学内容,扩大信息量,以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取得最佳教学效果。
第八章课程表
64.课程表是学院日常教学活动运行的重要依据,通过合理配置和协调,保证和谐有序、运转顺畅、相对稳定的教学秩序。教师应严格按照课表上所列的课程科目、班级、时间和地点上课,不得随意改动。
65.排课原则
(1)周课时较多的课程,在排课时应有适当的间隔时间(如周6学时的课,可安排周一、三、五)。理论性较强的课一般排在上午,体育课原则上不安排在第1、2节;作业多的和作业少的课程要穿插安排。要保证教师和学生有统一的教研时间、上选修课时间以及自习时间。
(2)原则上以专业为单位编制教学班,全院公共选修课程可跨年级、跨专业安排教学班;课程连排学时一般为2学时。
(3)为充分利用教学资源,可以合班上课的要尽可能合班上课。个别课程根据特殊需要可申请小班上课。
(4)排课时应合理调配实验室、语音室、机房、专业教室、合班教室等资源。
(5)同年级同一门课程如有老教师、新教师同时任课的,尽量将老教师的课排在新教师之前,以便观摩学习。有特殊排课需求的的教师,须由本人申请,经教学单位主任同意、教务处审核、分管院长批准。
66.课程表由教务处指导各教学单位秘书进行编排。
每学期第11周至第14周,教务处进行下学期拟排课工作;第15周,教务处在网上公布拟排课程表,各教学单位和教师上网查询并核对拟排课程表。若需要调整,各教学单位进行汇总,经教学单位负责人审核后统一报教务处,截止时间为第16周的星期四;第16周周末,教务处公布正式课程表,各教学单位、任课教师和学生可上网查询。
下学期开学前一周,印发课程表至各教学单位及相关部门。
67.因重大活动需要某一专业停课或调课时,应由教学单位或相关部门提出停课、调课报告,经教务处审核后报分管院长批准。全院性停课或调课需经院长批准。相关部门按学院办公室和教务处通知执行,并记录备查。
68.在课程表规定的教学时间内,任何部门、个人均不得擅自抽调学生参加与本课程教学无关的活动,确因特殊需要,需经各教学单位批准,并分别报教务处和学生处备案。
69.教师调、代课要严格控制,一般不予批准。因个人原因(婚、丧、病、事、产假等)需一次调(代)课4学时以内者,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后,再办理调(代)课手续。由教师填写《临时调(代)课申请单》,教师所在教研室主任和教学单位主任签字同意后,教学单位教学秘书通知有关教师,并将调(代)课单送往所涉及班级。调(代)课涉及多媒体教室、语音室及实验室等时,也必须通知相关管理部门。教师发生紧急情况来不及办理手续时,应及时通知教学单位,事后尽快补办手续。一次调(代)课4学时(不含)以上8学时以下,须经教务处批准;调(代)课8学时(不含)以上,须经分管院长批准。调(代)课未经批准,任课教师不得自行安排调(代)课,擅自调(代)课者按本办法第二十五章规定处理。
70.因事、病假,需对一个教学班连续调(代)课6学时以上的,需上报分管院长批准;一学期内教师累计调(代)课8学时以上,教学单位需报教务处备案。
71.调(代)课范围:
(1)因公出差、休养等(有关部门证明);
(2)因参加进修(须经学院人事处、教务处同意);
(3)因参加校际活动(须凭有关通知和分管院长批示);
(4)因病(须凭病假单);
(5)带领学生去参观、实习等;
(6)因家庭特殊困难及特殊原因。
第九章学期授课计划
72.学期授课计划是实施专业教学计划要求的基本教学文件,是完成课程教学任务的计划保证,也是学校进行教学检查、评价课堂教学质量的重要依据。
73.整周单列的实验、实习、实训、毕业(课程)设计等各类实践教学环节均视为单独一门课程。每门课程均需制定学期授课计划。
74.学期授课计划由教研室主任组织任课教师编写。编写学期授课计划应根据课程课程标准、校历、学期教学进程表及授课专业(班级)学生的情况进行编制,课程教学任务分几个学期完成时,应对课程标准规定的教学任务进行周密的分解、协调,统筹安排到各个学期的授课计划中,避免安排有松有紧的现象。
75.编制学期授课计划要用统一的书写格式。教学内容以1个单元(一般为2学时)为单位填写,注明讲授章节、实验实作内容或其他教学活动内容(阶段测验、辅导等)以及学时累计。编制授课计划应留有机动时间。学期授课计划一经批准,授课时必须按授课计划进行教学。
76.同一课程同一进程,并使用相同教材的课程,应使用相同的学期授课计划。如不同班次的进度不完全一致,以一个班次为主编写授课计划,把其它班次的进度调整安排在备注栏中注明。
77.学期授课计划经教研室集体讨论,于每学期第17周上报教学单位审核,18周上报教务处并经分管院长审批。新生班级第一学期授课计划于开学第1周完成审批。授课计划实行教研室主任、教学单位主任、分管院长三级审批制度,对不符合要求的授课计划应及时通知任课教师重新修订。审批后应认真实施,不得随意改动。如确需改动,须经教学单位主任同意,并报教务处备案批准。
78.每门课程学期授课计划,由教学单位、教研(实验)室各备一份存档,所涉任课教师(或指导教师)各一份。
79.凡整周单列的实践教学,其教学进度按日填报;凡单科独进课程,其教学进度按上午、下午编排。
80.理论教学内容应标明主要教学内容;理论课程内的实验按实验项目填写;理论教学内容应与相应的课程标准中的内容一致,不可拘泥于某本指定教材或教学参考书,可适当增加补充内容。实践教学项目(课题)应与相应的大纲中的名称一致。
81.纳入课程学期授课计划中的实验教学还需另附学期实验教学计划,实验教学计划主要明确实验项目、具体时间安排与学时数、实验室名称、主要实验教学仪器设备、指导人员安排、实验的组织等。对于安排在院内实验和实训室、车间等实践教学场所的实验实训课,由实验实训中心进行汇总并平衡,填报《教室教学地点分类安排汇总表》及《教室教学地点逐周分类安排表》,多媒体教室由实验实训中心安排。
第十章课堂教学
82.课堂教学的基本环节包括:备课、讲课、辅导、批改作业。
83.备课是保证教学质量的先决条件。教师上课前应做到:
(1)任课教师在开课前,要认真查阅课程归属的教学计划以及课程标准,考虑本课程与相关课程的联系,先行课的学习情况和后续课的安排,处理好课程间的衔接,避免讲授内容的重复或遗漏;了解学生的学习基础,按多数学生的知识水平和接受能力,合理安排教学内容,选定适当的教学方法和手段,注意因材施教。
(2)教师在上课前应要求学生上课必须携带教材或讲义。教师应当按课程标准要求和选定的教材备课。要认真钻研教材,广泛阅读参考资料,精选教学内容,把握本门课程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明确每章节的基本要求,保证讲课内容有足够的信息量。上课前,按照学院统一的教案格式,写出教案。
(3)教案作为教学实施的文件之一,包括下列主要内容:各章节的教学目的和要求,讲授的内容提要,重点、难点,课程各环节的时间分配;根据各章节的内容特点所采用的教学方法和实施步骤;教具、图表、幻灯、录相、课件等教学手段的使用;参考资料、思考题和练习题等。
(4)课堂讲授、实践教学均要编写教案。上课时教师应携带教案。各教学单位要在开学初、期中、期末定期检查教案并做记录。教案作为教学档案资料至少保存3年。
(5)开新课或讲授新内容必须详细书写教案。从事一门课程的教学时间满5年以上的教师,继续担任该门课程的教学时,可以将原有教案中教学进程的部分进行修订、补充后继续使用;副高级职称以上教师讲授已教过的课程可以结合自己的教学特点,使用提纲式教案。
(6)同一门课程有2名以上教师讲授时,教师应坚持定期或不定期的集体备课制度,统一教学基本内容和进度,共同进行教学研究,以求集思广益,取长补短,共同提高教学质量。
84.讲课是教师依据授课计划、课程标准和教材,按规定的时间对班级学生进行传授知识、培养技能的重要教学环节。
(1)开课伊始,教师要作自我介绍,以增进师生间的联系和了解。教师除了扼要介绍本课程教学计划外,还要详细说明本课程教学中课外作业、测试、实验、期末考试(考查)等在总评分中所占的比重。
(2)任课教师必须按授课计划规定的内容和进度组织教学,不得自行减少或增加教学时间。在保证课程标准基本要求的前提下,教师可以讲述自己的学术观点,也可介绍不同的学术见解,严禁利用讲课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和不利于国家安定团结的言论。
(3)课堂讲授应努力做到理论阐述准确,概念清晰,条理分明,论证严密,逻辑性强,反映本学科的新成果、新进展。既要有科学的严谨性,又注意表达的生动性。突出重点、难点,讲思路,讲方法,启发学生积极思维,培养学生科学思维的精神和方法。切忌照本宣科、罗列堆砌、平铺直叙。中级以上职称的教师应能脱开教案上课。
(4)课堂时间要分配得当,不准提前下课和推迟下课,要按授课计划认真完成教学任务。习题课与讨论课在授课计划中均应有相应的规定,明确要求。每节课要合理分配课堂时间,重视讲课效果的信息反馈,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授课进度与授授方式,力求使教与学双方协调一致,以取得良好的教学效果。
(5)讲课要全面把握课程的深度、广度和教学内容的重点、难点,要因材施教,研究和改进教学方法,注重推广和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要理论联系实际,既要重视知识的传授,更要重视学生能力的培养,尤其是学生创造性思维和创新能力的培养。计算性较强的课程可以设置必要的习题课,理论性与应用性课程应安排一定的讨论课。
(6)教师要练好教学基本功,中文讲授要用普通话,表达要清晰流畅,书写要用规范字,板书要清楚工整。注意服饰整洁,仪表大方,语言配合情感手势,辅以板书、图表,做到得心应手,恰到好处。能够合理利用多媒体等现代化教学手段组织课堂教学。
(7)课堂讨论和习题课,任课教师在引导学生正确理解和掌握课程内容的同时,要支持学生发表不同的意见,特别要肯定那些独到见解,让学生充分阐明自己的观点,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和创新精神。
(8)教师上课时应关闭手机,检查学生到课情况,认真做好考勤,维持课堂秩序,严肃课堂纪律。利用课堂教学,做好教书育人工作,加强学生的素质教育。发现不良现象应当及时处理,必要时于课后向学生所在教学单位或教务处反映。
(9)教师上课应填写教学日志。教学日志是记录教学活动的重要资料,其内容主要包括:学生出勤记录、授课的周序、日期、星期、单元、课题、学时累计、教师签名和班长签名。
教学日志每班每学期一册,学期始末由各教学单位发放、收验、整理、存档。学期中由学生班长负责妥善保管,实验实作课、体育课时带至上课场所填写。填写教学日志可用蓝黑色钢笔或圆珠笔,不得使用铅笔和其他颜色的笔。教务处和各教学单位定期对教学日志进行检查并作记录,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10)课代表是每门课师生之间联系的重要角色。每门课设一名课代表,由任课教师指定。课代表的职责是:①协助教师组织好教学;②及时收集和反映学生对教师教学的意见,并将教师的建议和要求向学生传达;③帮助学习有困难的同学;④负责本门课收交作业,协助教师作一些有关教学的辅助工作(如挂图、教具的取送、实验课的组织等)。
85.辅导答疑的目的是在学生独立学习、独立思考的基础上,对学生在听课、作业以及课外阅读参考资料或深入钻研时所发生的疑难问题进行具体的解答和指导。
(1)教师应与学生商定明确的辅导答疑时间和地点。同时,任课教师要注意研究有效的辅导答疑形式,以提高辅导答疑的效果。个别辅导是最常用的一种方式。对成绩优秀的学生,辅导时可介绍补充的参考资料,或启发他们思考一些提高性的问题。对少数学习较差的学生,采用重点辅导的同时,要鼓励他们增强学习的信心,要加强质疑,以督导他们积极主动地学习。当部分或全体学生具有共同性的问题时,可安排集体辅导。鼓励教师积极采用网上辅导答疑。
(2)课外学习指导的重点是培养学生自我获取知识的能力和习惯,主要内容包括:指导学生制定自学计划,做到有计划、有目的、有步骤地学习;指导学生阅读教材、参考资料;指导学生掌握学习规律和方法,提高学习效率;指导学生开展第二课堂活动,拓宽视野,培养其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3)教师担任1~3年级授课任务,每周一次课的,晚自习辅导至少一次。每周两次(含两次)课以上,辅导至少两次。原则上教师上课的当天晚上到班级辅导。
(4)对学生的辅导,由任课教师根据授课情况,利用课余时间,固定时间、地点进行辅导答疑。教师应填写“学生自习辅导计划表”,报教研室和教学单位批准后在任课班级公示。
(5)自习课:是教学过程的一个重要环节。包括日间自习课和晚自习。学生利用自习课可复习、自学、上选修课、听讲座等。学院各部门、各级组织(教务处、学生处、团委、学生会等)都要重视学生的自学活动,加强管理和督促,保证自习时间真正用于学习,不得随意占用进行其他活动。学生要珍惜时间,按时上自习,不迟到早退,不在自习时间作与学习无关的事情。凡是因集体活动需要占用自习者,必须经教务处和分管院长批准。
86.作业
(1)每门课程均应依据其性质布置相应的作业,作业的内容既要密切结合课程教学的内容,又要利于加强学生的思维训练,提高分析能力。每次课后应布置一次作业。课外作业的份量要适当,应紧扣教学重点。
(2)教师要及时收取学生作业,认真批改,评定成绩并进行登记;对不符合要求的作业应当要求学生重做;对作业中出现的问题,必要时可作适当的作业分析。周学时在12学时以下的教师,其所任课班级课程作业(不含大作业、实验报告、实习日记、实训报告、调研报告)必须全批全改;周学时在12学时以上(含12学时)的教师,一个班必须全批全改,两个班至少批改班级人数1/2,三个班及以上至少批改班级人数的1/3。每门课每个学生作业的批改次数,应当视课程的性质不同而定。
(3)教研室主任在期中和期末应抽查学生作业并查阅教师记分册,了解本教研室教师批改作业的情况,并评定好、中、差三个等级,作为考核教师教学工作的内容之一。
(4)教师应当根据记载的学生考勤、学习态度、课堂表现、作业、平时测验、实验与实际操作等情况确定学生的平时成绩,作为学生修读课程的成绩考核依据之一。学生未完成教师布置的作业或实验,教师应在课程考核前两周督促补做,否则不能参加该课程的考核。
第十一章实验
87.实验课是理论联系实际、培养学生实践动手能力的重要环节,应当从学生实验技能培养的总体目标出发,合理地确定实验课应达到的具体要求,制定实验课程标准。
88.实验(单独设课的实验、结合理论教学进行的实验),均须有相应的教材或实验指导书。教师应按实验指导书规定的内容和要求进行实验教学。
89.教师应当在学生做实验前认真备课,做好实验准备并预实验。实验前应要求学生预习实验指导书。学生无实训教材,不允许上实训课。上实验实作课时,实验管理人员提前15分钟到岗,检查实验仪器设备完好情况,做好上课的准备。任课教师提前10分钟到岗,协助实验管理人员作准备。
90.实验实作课应根据需要合理将学生分组,既要保证授课效果,又要避免物品和时间的浪费。任课教师和实验管理人员要对学生高度负责,确保学生安全,防止意外事故发生。教师授课中须认真操作和讲解,做好示教;学生练习时,教师和实验人员要不断巡回指导,及时纠正错误,维持好课堂秩序,督促学生练习。学生上实验实作课时教师不得无故离开。
91.一般实验实作课两学时连续进行,可提前10分钟下课,由实验管理人员组织学生整理物品,打扫卫生。实验课后,学生应按规定的格式和内容,独立书写实验报告。教师对学生的实验报告,应当全部认真批阅、评定成绩并按学校规定做好存档工作。实验成绩不合格者,不允许参加本门课的考试。独立设课的实验单独考核。教师对学生应严格要求,对实验操作马虎、结果错误或实验报告不符合要求的学生可令其重作实验或重写报告。
92.实验实训中心要充分利用教学资源,增加学生实作训练时间。根据教学需要,课余时间开放实验室,组织学生做有关操作练习。
第十二章校内实训
93.实训是对学生实际操作技能进行单项的或综合的仿真(或模拟)训练。实训教学是指独立设课的实训课和理论课中的实训环节,是培养学生专业技术应用能力及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的重要途径,是教育教学过程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
94.实训课程标准是指导实训教学工作的纲领性文件,体现了人才培养的模式和基本要求。实训教学必须在教学计划、实训课程标准等教学文件的指导下进行,要杜绝实训教学的随意性。
95.单独设课的实训课程,应在教学计划中明确规定实训教学的总学时数。随课程开设的实训环节,应在教学计划中明确规定该课程实训教学所占学时数,教学计划制订后,必须严格按计划执行。
96.实训课程标准是以纲要形式编写的有关学科教学内容的实训教学指导文件。实训课程标准是组织和检查教学活动的依据,也是编写实训指导书(或实训教材)和考核学生实训课成绩的依据。每门实训课均须制定实训课程标准。实训课程标准要对本课程实训教学目的、实训项目、学时分配、教学方式、考试和评分要求等做出明确规定。实训课程标准由教学单位、教研室负责编写,报教务处备案。
97.各教学单位应当根据实训教学任务,组织有关指导人员编制实训计划,按本办法第十章学期授课计划中相关规定上报审核。每学期的实训安排,一经确定,任何部门、个人未经批准,不得随意改动。
98.教研室应当根据教学计划和实训课程标准的要求选用或编写实训教材(讲义)或者实训指导书。指导书应当包括实训目的、要求、实训原理、所用设施、步骤和方法、注意事项、预习要求、实训报告要求等。实训指导书应当随教学计划和实训课程标准的变化随时作相应修订。
99.实训指导教师要按照实训课程标准和实训指导书认真备课,写出实训教案。实训教案以半天或天为单位填写。每次实训课之前,指导教师和管理人员要做好一切准备工作,包括检查设施、设备运转是否正常,检查安全设施,备齐实训所用的材料和工具,熟悉实训的目的、要求、原理、步骤、实训设施等。教师应当提前一周将实训项目通知学生,并布置预习任务。学生在实训前,指导教师要检查学生预习情况,并给予指导讲解。
100.实训课开课前一周,由教学单位、教研室组织有关人员召开实训动员筹备会。实训开始时应召开学生动员会,实训动员会由教研室主持,任课教师、实验实训中心指导教师和学工办教师参加,并分别向学生讲解实训课教学的重要性及特点、教学计划与安排,实训期间对学生学习、生活、纪律等要求,特别要加强安全教育。
101.学生第一次上实训课,由指导教师负责讲解学生实训守则及有关规章制度。 指导教师在实训前应当对实训的有关理论、方法做系统讲解。实训中,教师要指导学生独立操作,培养学生动手能力,独立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 实训指导教师要认真批改实训报告,对不合格的要根据具体情况要求学生重做实训或重写实训报告。实训期间,教师应按教学常规填写教学日志和考勤。
102.学校将不定期进行实训教学检查,通过听课、检查、抽测学生操作能力、检查学生实训报告完成情况、广泛听取意见等方式,了解和检查各门实训课的的教学质量,及时反映和解决实训教学中出现的问题。
103.实训课成绩考核是检查学生实训课学习质量的一个重要手段。每门实训课结束后,各教学单位或者指导教师应当对学生的实训情况要进行考核,考核成绩不合格者,要按照学校有关规定重新学习。实训课成绩包括平时成绩和考核成绩,平时成绩可根据预习情况、纪律表现、实训操作和实训报告完成情况等进行评定。
第十三章实习
104.学生实习是学校教学过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学生进行实践锻炼的重要教学环节。通过实习,巩固所学理论知识,增加对本专业的感性认识,获得本专业初步的实际知识,以利于培养学生的实际工作能力和专业技能。
105.实习分为教学实习、阶段见习、专业实习和毕业实习等类别:
(1)教学实习:指结合某课程进行的实习,目的在于培养学生以动手操作为主,辅以现场讲解,为后续课程的教学奠定实践基础。实习时间原则上安排2至4周。
(2)阶段见习:指在学习专业课之间,对专业概况进行初步了解的实习,目的在于增强学习对于本专业的感性认识,为学好学科基础课和专业课打好基础。阶段见习时间原则上为1至2周。
(3)专业实习:指学生学完学科基础课后进行的实习,目的在于使学生获得一定的专业实际知识,了解企业的生产运作过程、组织机构、各部门的职责分工和本专业的业务范围、基本任务,增加学生对专业实际的认识,为学习专业课打好基础。生产实习一般应采取对口岗位跟班的方式进行。实习时间原则上为4~8周。
(4)毕业实习:指学生在毕业前进行的实习,目的在于使学生到企业或科研单位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实际问题。有条件的专业应安排学生顶岗实习。毕业实习要求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综合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提高独立工作能力和专业素质,进一步了解、熟悉企事业单位的有关业务,为毕业后尽快适应工作做好准备。毕业实习时间一般为一学期或一年。
106.选择实习地点要本着专业基本对口,保证实习质量,优先顶岗实习,争取带薪实习的原则。各专业应当建立相对稳定的实习基地。毕业实习采取集体和个人联系相结合的方式选择实习地点。
107.教学实习、阶段见习和专业实习以集中实习为主;毕业实习,可根据学生的专业、毕业论文(设计)的要求,采取集中和分散相结合的方式。
108.实习课程标准是组织实习的主要文件和依据,各专业应当根据培养目标和教学要求,编写出各类实习的课程标准。实习课程标准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实习的性质、方式
(2)实习的目的、任务和要求
(3)实习内容
(4)实习程序与时间分配
(5)实习考核标准及考核办法
实习课程标准制定后,经教学单位主任审定执行。实习课程标准应相对稳定。各专业在每次实习前应根据实习课程标准的要求,结合对口实习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本次实习的实施计划,明确各阶段实习的内容、时间、方式等。实习计划应在学生实习前四周分送(寄)给实习单位、实习指导教师、实习学生,并报教务处备案。
109.集中实习的学生以实习基地为单位组成实习队。一般每班(40~50人)应派1名带队教师和1名专业指导教师。每增加一个班,增加1名教师。各教学单位应当选派政治思想好、业务水平高、有实习教学经验、责任心强、有组织能力、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担任带队。分散实习的学生由教学单位组织,为每个学生指派专人做指导教师。实习带队教师和专业指导教师名单应在学生实习前两周报教务处审核。各实习队应当从实习队中挑选学生担任实习队的学生队长干事,协助教师进行工作。
如同时有两个以上专业的实习队在同一实习基地实习,可由带队教师组成实习领导小组,组长由教学单位与各队协商后指定,组长负责学院实习队之间的内部协调与对外联系工作。
110.实习带队教师的任务:负责组织落实实习计划,征得实习单位同意,建立实习指导组织,聘请实习指导人员和讲课人员;组织实习指导教师和学生干部共同做好实习师生的食宿、交通及办理证件等工作;做好实习学生的政治思想工作,贯彻执行学校与实习单位有关实习的规章制度;检查、督促指导教师的工作,并定期召集指导教师和学生干部会议,研究实习进展情况,不断改进实习工作;实习结束时,写出实习总结。
111.集中实习指导教师的任务:根据实习课程标准,会同实习单位拟订具体的实习进度计划;对学生讲授实习大纲及实习计划的目的、内容、要求;对学生进行保密、安全、劳动纪律等方面教育;会同实习单位技术人员具体指导学生的实习并答疑;组织专题报告、讲课和实习期间的调查、参观;指导学生撰写实习报告,批改实习报告;组织实习报告答辩,根据实习大纲和学生实习成绩评定标准的要求对学生进行考核并评定实习总成绩;与实习单位密切联系,听取实习单位对实习的意见和建议,巡视学生实习现场,掌握情况,及时改进实习工作;积极承担实习任务,实习期间坚守岗位,认真负责,维护学校的声誉与实习单位良好的协作关系。
112.分散实习指导教师的任务:指导学生联系并落实实习地点;实习过程中保持与学生的通信联系,对学生的整个实习过程进行监控和管理;实习结束后,负责检查和批阅学生的实习日记及实习报告,并按照学生实习成绩评定标准评定学生实习成绩。
113.教学单位的职责:组织所属各专业教研室拟定实习课程标准和实习计划及经费预算;组织好学生的实习工作,对实习质量负主要责任;联系落实实习单位,分配学生实习地点,确定离校与返校日期;做好理论教学与实习教学各环节的紧密衔接;选派实习带队教师和指导教师并建立学生实习队;审核各实习队带队教师及专业指导教师名单;负责组织实习检查;督促、检查实习队出发前的一切准备工作,并做好组织动员;检查实习质量,总结教学单位的实习工作并组织经验交流;做好实习基地建设的具体工作。
114.管理部门的职责:教务处负责编制年度实习经费预算,并根据学校下达的年度实习经费总额,合理拨付各教学单位使用;总结实习工作并组织经验交流;协助教学单位加强实习基地建设。
115.学生实习守则:
(1)认真执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自觉遵守实习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实习队的具体规定。
(2)努力完成实习课程标准和实习计划中所规定的实习报告、作业、操作训练等实习任务,认真做好实习日记。实习结束时,递交实习报告,参加实习考核。
(3)虚心向实习单位工人和管理、技术人员学习,服从指导教师的工作安排,积极参加劳动,加强生产实践锻炼,自觉培养独立工作能力,完成指导教师交给的任务。
(4)自觉遵守劳动纪律,上班不迟到、不早退,有事请假。分散实习的学生,应当按时到达实习地点,按时返校。
(5)严格遵守国家保密制度,保管好实习资料和出入证,注意防火、防盗。
(6)注意文明礼貌,遵守社会公德,积极参加实习单位的社会活动,密切与实习单位的关系,有意见向组织反映。
(7)实习结束时,学生应对照实习课程标准写出全面总结。实习单位主管部门根据学生表现写实习鉴定,评定成绩,加盖公章后交课程标准审核,记入成绩册存档。
(8)严重违反纪律和规定的学生,停止其实习并报请学生处给与纪律处分。
116.实习考核与成绩评定
(1)学生在填完《学生实习考核表》的相关内容后,实习带队教师会同实习单位指导教师,对实习学生进行考核。
(2)实习成绩采用百分制记载。
(3)为了提高学生实习报告质量,各课程标准可组织学生进行实习报告答辩。答辩成绩突出者可予以加分,答辩成绩较差者扣分,加分与扣分幅度均在10分之内。
(4)各类实习均按课程对待,单独报送成绩。
第十四章课程设计
117.课程设计主要培养学生正确的设计思想,理论联系实际的工作作风,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勇于探索的创新精神。培养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通过课程设计实践,训练并提高学生在理论计算、结构设计、工程绘图、查阅设计资料、运用标准与规范和应用计算机等方面的能力。
118.课程设计的指导教师一般由讲师或讲师以上的教师担任,助教可协助承担指导工作。对第一次承担指导工作的教师要由教学单位或教研室组织他们先行独立完成相应课题,审查通过后方获得指导课程设计的资格。指导教师必须坚守岗位,每个工作日指导时间应不少于4小时。在指导课程设计期间,一般不应出差,若确因工作需要出差,则必须经教学单位主任批准,并委托相当水平的教师代理指导。
119.课程设计任务书
课程设计任务书由指导教师填写并经课程负责人(或教研室主任)签字后生效。课程设计任务书应包括以下的内容:
(1)题目。
(2)已知技术参数和设计要求。
(3)工作量要求。
(4)工作计划。
(5)指导教师与课程负责人(或教研室主任)签字。
课程设计任务书应以按照统一的格式书写。任务书幅面为A4纸,装订于设计计算说明书(或论文)封面之后,目录页之前。
120.课程设计图纸及说明书(或论文)
课程设计应完成的最低工作量标准由课程所属教学单位或教研室制定。对工程技术类的课程设计,一般要完成A0幅面装配图1张(或折合为A0幅面的图纸1张),设计计算说明书1份(不少于3000字);对经济管理类的课程设计,要撰写一篇完整的调查报告或论文(一般不少于5000字)。课程设计图纸及说明书(或论文)由课程所属教学单位负责保管,一般应保管到学生毕业后一年,对于有示范意义的优秀课程设计的图纸及说明书(或论文)保管期限可适当延长。对特别优秀的应交图书馆存档。
121.课程设计选题
课程设计的内容应符合课程设计的课程标准,应能满足课程设计的教学目的与要求,能使学生得到较全面的综合训练。课程设计的题目应尽可能有实用背景,对模拟性质的“题目”不同时间不得重复使用。不同学生应做不同的题目或相同的题目但不同的技术参数。课程设计题目的难度和工作量应适合学生的知识和能力状况,使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既工作量饱满,又经过努力能完成任务。
122.课程设计题目由指导教师拟定,并经所属教学单位或教研室审定。鼓励学生结合课程内容自拟课程设计题目,但须报课程指导教师同意后方可执行。课程设计计算说明书(论文)撰写规范由课程所属教学单位或教研室制定。
123.课程设计答辩是课程设计中一个重要的教学环节,通过答辩可使学生进一步发现设计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理清尚未弄懂的、不甚理解的或未曾考虑到的问题,从而取得更大的收获,圆满地达到课程设计的目的与要求。对于有些课程设计亦可不答辩,而采用其他形式来考核。
124.学生按计划完成课程设计任务,经指导教师审查通过并在设计图纸、说明书或论文等上签字,方获得参加答辩资格。
125.课程设计审查通过后,由答辩小组主持答辩。课程设计答辩小组由2~3名讲师及讲师以上职称的教师组成,由教学单位教研室负责组织。答辩前,答辩小组应详细审阅学生的课程设计资料,为答辩作好准备。答辩中,学生应当报告自己设计的主要内容(约5分钟),并回答答辩小组提出的或抽签决定的2~3个问题。每个学生答辩时间约15分钟。
126.答辩结束后,答辩小组应按照学校的规定,确定学生的答辩成绩。课程设计的成绩由指导教师的评分和答辩小组的评分两部分组成,两部分的权重由各教学单位制定。
课程设计的成绩分为: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个等级。优秀者一般不超过答辩人数的20%。对答辩成绩不及格者,可重新安排一次答辩。
第十五章毕业论文(设计)
127.毕业论文(设计)的主要目的是培养学生综合运用知识和技能的能力,在实践中独立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和进行初步的科学研究。通过这一过程,使学生进一步学习和深化有关专业理论,扩大知识面,获得阅读文献、搜集资料、调查研究、使用工具书和写作等方面的基本训练。
128.毕业论文(设计)应在毕业实习的过程中完成,主要内容应观点明确,体现学生掌握专业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的水平。在材料的搜集和整理、问题的论证与逻辑推理等方面,均表明学生已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初步能力。
毕业论文(设计)应做到论点明确,论据充分,结构合理、结论科学;有理论,有实际,有推理,有创见,数据准确完整;语言精炼,符号正确;有必要的参考文献和图表资料;附有目录。毕业论文(设计说明书)篇幅总字数不能低于6000字。
129.毕业论文(设计)的选题要求:
(1)选题应能体现本专业的培养目标,有一定的专业指向性,并能较完整地应用本专业的基本理论、基本概念和基本方法,使学生在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方面得到比较全面的训练。
(2)鼓励来自科学研究、实际应用、实验实践等第一线的课题,并要求选题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3)选题要难度、大小适中,使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工作量饱满,经努力能完成任务。
(4)实施因材施教,有利于各类学生水平的提高和能力的发展,鼓励学生有所创新。
(5)一般为一人一课题,多名学生合作完成同一课题时,每位学生都应有相对独立的任务和相应单独完成的内容。
(6)指导教师要认真做好指导毕业论文(设计)的准备工作,熟悉自己所指导的课题内容,掌握有关的资料。毕业论文(设计)题目一经确定,中途一般不得更改。
130.毕业论文(设计)选题的确定程序
(1)教学单位组织指导教师结合专业拟定具有一定意义且符合学生实际的毕业论文(设计)题目。
(2)教师申报题目时,由申报人填写毕业论文(设计)题目申报表。
(3)学生自己也可拟定题目,填写课题申报表报送教学单位。
(4)对照选题的基本要求,教学单位对所报毕业论文(设计)题目的科学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评审、确认。
(5)题目确定后,学生选题。
131.开题报告
(1)题目确定后,学生进行文献查阅、调查研究,了解课题的意义和国内外研究现状,在规定时间内写出开题报告。
(2)教学单位组织开题报告。
(3)开题报告通过者,方可进入下一阶段工作。
132.论文指导教师由教学单位确定。讲师以上职称的教师可独立进行毕业论文(设计)的指导,具有硕士学位的助教可在高级职称教师指导下进行论文指导。
133.指导教师职责
(1)指导教师要指导学生在毕业论文(设计)选题确定后完成“开题报告” 。
(2)学生应主动请指导教师指导,每次有详细指导记录,并要求有师生双方的签字。学生主动接受论文(设计)指导的次数,除实习外,每周至少一次。
(3)指导学生深入理解题意,指定主要参考资料和调查内容,指导学生搜集和阅读有关资料。
(4)指导学生拟出论文(设计)提纲、方案和工作计划,指导学生探索合适的研究途径,培养学生形成正确的研究方法,并与之讨论、确定下一步的方案。
(5)在学生撰写论文(设计)过程中,教师要发挥主导作用,发现问题及时指导,采取多种方式检查学生的工作进度和工作质量,及时解答和处理学生提出的有关问题,并注意充分发挥学生的主动性、创造性。
(6)指导学生按要求规范地撰写毕业论文(设计),对论文(设计)的摘要、关键词、正文、结论、注释(参考文献)等进行全面审查。教师对于论文(设计)应大到结构、逻辑,小到字词、句子提出修改意见,并让学生保留有修改意见字样的论文(设计)底稿。
(7)按要求写出论文(设计)评语,给出预评成绩。
(8)指导教师应安排足够的答疑、检查时间,与学生商定指导的时间和地点并按照规定填写毕业论文(设计)指导记录。对无故拖延进度和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学生,及时提出警告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补救。
(9)因特殊情况须离校出差时,教师应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指导教师请假离校期间,应当请教研室安排其他教师代为指导和管理。
毕业论文 (设计)工作应按规定的时间完成。指导教师应按要求对本人所指导的学生毕业论文(设计)进行综合评价,认真填写指导教师意见,并配合做好其他毕业论文(设计)的评阅工作,积极参加教学单位组织的毕业论文(设计)答辩工作。
134.学生答辩前必须提供开题报告、指导记录、有指导教师修改字样的论文(设计)底稿、论文(设计)修改稿和论文(设计)预评成绩。审核达不到要求者,不得参加答辩。
135.答辩
(1)各教学单位成立毕业论文(设计)答辩委员会(至少5人)和若干答辩组(至少3人)。答辩组成员原则上由中级职称以上(含中级职称)的人员担任。
(2)多位学生合作完成同一课题的,每位学生应对独立完成的任务进行答辩。
(3)答辩前,答辩组成员必须详细审阅答辩的学生毕业论文(设计),准备答辩时拟向学生提出的问题。
(4)各答辩组必须对答辩过程进行详细记录,内容包括答辩组成员、答辩时间地点、答辩学生及论文(设计)题目、答辩内容、提问及回答问题情况等。
(5)答辩结束后,答辩组根据学生对毕业论文(设计)的完成质量及答辩情况给出答辩评语和成绩。对毕业设计(论文)成绩不及格的,学生申请的二次答辩。答辩结束后,院(部)在一周内将毕业论文(设计)的成绩交教务处。
136.成绩评定
(1) 成绩评定(指导教师预评成绩,答辩组或答辩委员会终评成绩)均采用五级分制,即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
(2)评定学生毕业论文(设计)成绩应从严掌握,成绩分布合理。成绩优秀者一般不超过毕业生总数的20%。二次答辩者最高成绩为“中等”。
(3)评定成绩时应着重考察学生基本理论、基本知识掌握的深度和广度;文献资料的理解程度,资料收集、实验方法、数据处理等方面的技能和水平,引用资料、数据的正确性、可靠性; 论文结构的科学性、逻辑性,论证的严密性,方案的可行性,毕业论文(设计)的难易程度及创新性等;写作、表达水平和答辩时回答问题的情况。
(4)毕业论文(设计)中出现下列情况直接评为不及格:立论中有明显的思想性(科学性)或逻辑性错误;抄袭他人成果,或虽然注明是引用他人成果,但所引用的文字或观点明显有抄袭现象者。
137.论文(设计)由各教学单位存档。存档期限5年。存档内容为:题目申报表、开题报告、指导记录、答辩安排、答辩记录、毕业论文(设计)、学生成绩、质量分析等。学校每年组织对优秀毕业论文的评选。优秀毕业论文长期存档于学校图书馆。
138.毕业论文(设计)质量抽查由教务处组织专家组进行。抽查的时间为每年的9月份。
第十六章试题库建设
139.试题库建设是课程建设的一项基础工作,各教学单位要将试题库建设作为教研室的重要教学工作,妥善组织、分批实施,保证重点,坚持标准、严格验收。要求所有必修课程都要逐步建立起完善的试题库。
140.试题库的形式有微机试题库、套题试题库和口试试题库等。
141.微机管理的试题库(微机试题库)具有试题量大,功能齐备、出题随机性强,知识面广泛等特点,建设微机管理的试题库是目前重点课程建设的基本要求。试题库管理软件原则上使用由教务处提供的通用试题库软件,该类试题库建设的主要标准是:
(1)试题数量要充足,要求按教学计划规定的学时数,每学时达到15~20道以上试题,保证每种题型的试题数量:出题范围要能够覆盖本课程教学内容(章、节),能检测所有的认知能力层次(掌握、理解、应用、分析、综合评价等);
(2)试题类型要丰富,应包括所有适用于本学科知识和能力检测的各种题型;
(3)每道试题要求有题目、标准或参考答案、试题分数、评分标准,知识点所在章、节、区别指数和难度系数等项指标;
142.由若干套试题组成的试题库(套题试题库)此类试题库适用于部分理工类课程。此类试题库的建设标准是:
(1)每门课程的试题库至少要包括15套以上等标准的试卷,任意两份试卷的重复试题不超过20%,并且主观试题题目不能完全相同;
(2)每份试卷的试题要有相当的数量(不少于30个小题目),要能够覆盖本课程的所学内容,能够检测各种认知能力层次(掌握、理解、应用、分析、综合评价等),试题难度之间要有一定的梯度;
(3)试卷的试题要有丰富的类型,试题库中每份试卷格式要相同;
(4)每份试卷都要有相应的标准(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
143.口试试题库由若干题签组成,适用于口试的各门课程,此类题库建设的基本标准是:
(1)口试试题库要求由两部分组成:①学生经短时间准备后回答;②抽取后即时回答。学生抽签回答问题一般要求A类题不少于3道,B类题不少于2道;
(2)组成试题库的题签应各不少于60份,每份题签上一道题,任意两份的试题不能相同;
(3)每份题签的试题测试内容和能力应用水平应有较广的分布(教学基本要求范围内),且备有标准(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
144.试题库的命题原则及要求
试题的质量是决定试题库优劣的基本因素,必须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试题质量,为此,命题工作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和要求:
(1)命题的基本依据是课程标准和教材。命题前,必须认真研究、透彻理解课程标准和教材,命题范围和考核重点必须符合课程标准的要求。命题过程中,试题不应当仅是对课堂教学和教科书内容的简单重复,而应在此基础上有所提高,应尽量避免直接引用教材内容、例题和习题,要设计新的情景,让学生应用所学的知识进行解答。
(2)试题难易要适度,试题之间要有一定的难易梯度,要避免出现偏题、怪题而偏离课程标准。难度较高的试题数应控制在20%左右。
(3)客观性试题一般应占30%~50%,各教研室可根据本门课程的具体情况确定具体的比例;主观性试题(如论述题等)不宜过大和过于笼统,应尽量将每道试题的检测知识或能力限定在一点或二点上。
(4)要尽量采用多种试题类型,扩大试题的覆盖面,单题分值一般最高不超过15分,组成后每套试题的卷面分值为100分,考试时间均按100分钟执行。
(5)试题的叙述要清楚无误、简明扼要,不要给学生造成语言上的理解障碍。
(6)同一内容的问题可以以不同的题型、不同的提问角度重复出现,但要保证不能出现在同一套试卷内,且试题应避免互为前提;非独立开设实验课的课程,在理论考试中应含有实验课的内容。
(7)认真拟定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对于有多种答案的试题,要尽可能列全其答案。
(8)建设试题库的课程,要求教材、教学内容、任课教师相对稳定,确保试题库建成后能够有效地发挥作用。
145.建设课程试题库的工作程序
(1)各教学单位要根据所开设课程,采取教务处、教学单位研究指定与任课教研室自报相结合的方法,确定建设试题库的课程、试题库类型及时间进度安排,以书面形式报教务处审批。
(2)经教务处审批后,确定试题库类型及建设标准,按时间进度进行试题库建设。
(3)每门课程的试题库建设,都要成立课题组,并确定一位负责人,负责整个试题库建设工作。
(4)试题库建设完成后,课题组负责人要填写试题库验收申请表,并同所建试题库一起交教务处,由学校组织专家组进行考核验收,课题组根据专家组提出的意见对试题库进行修改、完善,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5)在试题库使用过程中,试题库课程所在教研室及负责人应继续组织课题组人员不断对试题库试题进行完善、修改。微机试题库在每学期补充至少30道试题(含各种题型)。套题试题库在每学期补充与原试题等标准且不重复的试卷至少一套;口试试题库在每学期补充A、B类题签至少各3份。
146.试题库管理
(1)未经学校验收的试题库,由其教研室指定专人管理,专人负责。对有关题库文档资料进行整理、存档;对题库的使用过程(试题的征集,调用、使用等)进行详细记录。
(2)经学校验收批准使用的试题库均须交教务处备份,由教务处指定专人管理,专人负责;或经教务处同意由试题库课程所在教研室保存,并指定专人管理、专人负责。
147.试题库建设费用按实际支出由学校课程建设费支付。对于承担试题库建设任务教师,按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助。试题库建设费用与精品课、优质课以及其他课程建设费不重复发放。
第十七章学生成绩考核
148.学生成绩考核是教学过程中的重要环节,是正确评价和检验学生对所学知识掌握程度的重要手段。考试工作是教学管理的重要环节,是教学质量管理与评价的重要内容,应坚持公平、公正、诚实、严谨的原则。凡属教学计划规定的各教学环节均要进行考核。
149.考核的组织
(1)考核工作由分管院长领导。教务处负责学院考核工作的管理、组织、协调和检查;课程考核改革和试题库建设的组织和检查。
(2)考核分为期末考试、期末补考、学业补考和结业补考四类。
(3)期末考试时,学院设主考一人(由分管院长担任)、副主考一人(由教务处处长担任),其主要职责是:全面负责学校各专业各教学环节的考核工作;召集学校相关处室负责人、教学单位领导、考场巡视人员参加考务工作会议,布置考务工作并处理考试过程中发生的问题。
(4)期末考试工作由教务处统一安排,教学单位和任课教师负责考试信息的通知,并确保每一名考生都知道考试的科目、时间、地点。
(5)各教学单位主管教学的领导要认真抓好考试工作的各个环节,在期末考试前要召开“三会”:
教学单位考务办公会:结合本教学单位情况研究落实考试工作的措施、要求和安排;
任课教师、辅导员和监考人员会:具体布置有关考试的各项工作,包括组织复习、辅导答疑、命题、监考、试卷评阅和成绩评定等。
学生动员会:向学生申明复习和考试的目的、要求和纪律,把学风、考纪教育作为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内容和契机,通过考试纪律的学习和典型事例的警示,教育学生以诚实端正的态度对待考试,以真实优良的成绩证明自己,在考试过程中培养学生诚实、守信、遵纪、守法的品德和作风。
(6)学院选派考场巡视员若干名。巡视员在主考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协助主考检查考试组织、考务工作准备情况;检查监考教师履行职责情况;检查考场纪律,维护考场秩序;处理考试中发生的问题。
(7)学期中间结束的课程,由课程所在教学单位负责安排考试的时间和地点并报教务处备案,监考教师由课程所在教学单位负责安排。如教学单位人员紧张,可由教务处进行协调。
150.考核方式
(1)考核方式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全校任意选修课、微型选修课和无特殊规定的实践性环节为考查课程。其他课程考核方式由教学单位根据课程的性质、特点以及教学要求在教学计划中确定。
(2)考核形式可分为:笔试、口试、实际操作、论文等形式。其中,笔试又分为:闭卷、开卷、半开卷(由主讲教师规定可携带资料)。主讲教师可根据课程的性质、特点以及教学要求确定考核形式。采用非笔试闭卷考核形式的,需报教学单位主管领导审批,报教务处备案。考核形式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变。
(3)笔试时间一般为100分钟;口试时间一般为10~20分钟。学生口试前的准备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未经学校批准,不得擅自缩短或者延长考试时间。
151.试卷的命题
命题应当以课程标准的要求作为命题依据;应当全面考核学生所应掌握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以及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使考核具有较高的效度和信度。
(1)命题应当符合课程标准要求,内容准确、科学、合理;题意明确、文字通顺、简洁规范,文字及标点符号无误。
(2)命题应当难度适当,区分度合理,使学生考试结果基本能成正态分布。基本题占50~65%,综合题占15~30%,提高题占10~20%。
(3)命题应当具有效度。能够反映课程的基本内容,突出重点并有一定的覆盖面;要避免出偏题、怪题,避免相互嵌套,避免出毫无意义的题目。
(4)命题应当具有信度。应使考试结果能够反映出考生真实水平。
(5)命题题量应当以大多数学生在规定时间内正常答完试卷为宜。一份试卷的客观性命题与主观性的命题比例一般应在6∶4左右。试题的数目最低限:文科类试卷应在20题以上,理科类试卷应在25题以上。
(6)命题的类型有填空、单项选择、多项选择、判断、简答、计算、证明、图解、论述等多种形式,每份试卷应有4种以上不同形式的题型。对于填空、选择、判断这三种题型在一份试卷中每一种的总分不得超过20分,每一单题分数不应超过10分(作文除外)。
(7)要保证命题的严谨性。试卷命题不能出现政治性的错误和知识性的错误,也不能有歧义性的命题,不能有互为答案的命题。
(8)命题要有答案与评分标准。答案要准确、全面、简洁、规范,评分标准要合理,简答、论述题的答案要有要点;要点、计算、证明的步骤要标明得分,最小得分不能低于0.5分。
(9)命题时应同时拟出A、B、C三套题量和难度大致相同的试题,三套试题不得有完全相同的重复题,要注明各题分值;一般情况下,每套试题满分为100分。
(10)相同课程标准且相同进度的课程应统一命题、统一考试。
(11)考查课程试题命拟的各项要求,参照考试课程进行。
(12)单列成绩的实验、实训考核应根据课程标准所定的考核标准考核,应尽量与职业技能鉴定相接轨。可采用边实训边考核或实训完毕集中考核等方式进行。
(13)实习成绩考核内容应包括实习日记、实习报告、操作技能、实习态度、理论考核、实习纪律和安全等,以技能考核为主。
152.试卷的审批、印刷与分装
(1)命题试卷及试卷答案均使用A4标准纸张打印。试题部分采取紧凑格式排版,用计算机按标准格式打出,字迹清楚,图形比例合适,线条、尺寸标注规范。学生考试时,统一使用学校印制的答题纸。
(2)试卷按规定命题、排版、打印后,任课教师交由教研室主任、教学单位主任逐级审批。
(3)教学单位领导审批同意后,任课教师本人将三套试卷的电子稿、试卷的清样、试卷答案和评分标准送教学单位存档。教学单位送交教务处统一印刷。
(4)任课教师应当在考试周前3周提交试题,教学单位主管领导应当在考试前3周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前完成试题的审定和签字程序。
(5)教务处应于考前1周将印刷好的试卷交教学单位。教学单位应按照教务处下发的考试安排,组织人员分装试卷。分装试卷统一使用学校印制的试卷袋,明确标示考场、班级、监考人员、考试科目、考试时间等内容。期末理论考试中,非闭卷考试的课程、允许携带进入考场的工具等特殊要求还应在试卷袋的备注栏内注明。分装试卷时应同时装入考场记录2份、考场守则与监考守则1份。
(6)在分装试卷的同时,各教学单位要分科目、分年级留存试卷样本2套,一套留本教学单位存档,一份报教务处存档。
153.试卷的保密
(1)拟定的试题、试卷、答案及评分标准在考试前均属于学校保密资料,在任何环节中责任者都不得使无关人员接触试题,交接经手实行登记填表制度。对有任何漏题嫌疑的试题一律作废。对于违反保密纪律的人员,学校将追究其责任。
(2)课程考核前,任课教师应当根据课程标准要求,有计划地组织学生复习所学知识,但不准按试卷的内容出复习提纲、复习题集或者划定复习范围。禁止考前进行“重点”辅导、圈划考试范围。对考前有意泄题、漏题,按学院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154.考查课的考务程序:
(1)考查课程的课终考试应在考试周之前1周结束。
(2)考查课由开课教学单位负责考务工作。考查课试卷的审批、印刷、分装与存档由教学单位参照152条相关规定安排。
(3)考查课的课终考试安排监考人员2名,按学校相关规定组织考查的监考工作,开课教学单位负责监考教师的调配。若需要增加考查用教室,要在考前一周向教务处申报。
(4)考试结束后将违纪或作弊情况及时报送教务处。考场记录在课程所在教学单位保存。
(5)按评分标准组织阅卷。教学单位负责阅卷质量检查,教务处抽查。
(6)考试后一周内将学生成绩登录到教务管理系统,同时按要求报送纸质成绩单。
(7)课程所在教学单位要将所有考查课程的试卷样本(空白试卷)、试卷审批表等教学资料按规定归档。
155.考试课的考务程序
(1)教务处在第9周下达考试科目,各教学单位确认课程考核方式、使用相同试卷的班级等,第10周报教务处,同时安排相关命题事宜,并负责将考核形式通知到学生。
(2)教务处于考前4周内网上公布统考课程考场安排及各教学单位监考人员指标,并将考场安排表发至各教学单位、教学班级。
(3)各教学单位在考前2周内将监考人员名单报送教务处。考试期间,如监考教师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监考,相关教学单位应提前做好人员调整工作,并以书面形式报教务处备案。
(4)教务处于考前1周将监考人员名单、考试课程安排表在网上公布并分部门下发。
(5)后勤服务总公司应当在考试周前,对教室照明、桌椅卫生进行全面的检查和维修,按考试安排表中的考场人数核对桌椅数量。
(6)教学单位于考试前召开监考人员会,明确教师考场的分工及所监考场位置,强调监考职责。负责布置考场,按单人单桌安排考生座位。
(7)监考人员应在考前30分钟到指定地点领取考试试卷和有关考试用品,提前10分钟到达指定考场,做好考前准备并按规定进行监考。
(8)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要认真清点试卷纸、答题纸(卡)、草稿纸份数,保证发出份数与收取份数相符,并按照要求装订试卷(如无特殊要求,只装订答题纸,并与试卷纸、草稿纸等一起封入试卷袋),填写考场记录单(一式二分)。教学单位负责发放、收取试卷,收取考场记录1份报教务处存档。
(9)教学单位组织阅卷、合分、成绩录入并进行考试成绩分析。
(10)考试后各教学单位组织抽样检查试卷批改,对试卷质量、评分质量和考试成绩作专题总结,写出考试评价报告。教务处负责汇总考试总结上报分管院长。
156.监考教师的职责
(1)所有在编教师都有参加监考的义务和职责。
(2)监考教师应当按照规定的考试时间提前十分钟到达指定考场,整理考场,清点考生人数,检查核对学生证件。有特殊规定的考试,按相应规定执行。
(3)开考前,监考教师应向学生宣布考场纪律。对学生携带的除规定的文具用品(开卷考试可携带规定的书籍、资料)以外的其他物品,应指定地点存放。
(4)监考教师应当向考生展示试卷密封情况完好后,启封试卷。发卷前,认真清点试卷。试卷中如有错误或者字迹不清的情况,由主考教师公开更正,但不能解释题意,监考时间内监考教师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学生提示解题方法或者试题答案。
(5)监考教师应当按照考试规定的时间发、收试卷,未经总主考或者副总主考批准,不得提前或者延迟发、收卷。
(6)监考时间内,监考教师不得使用通讯工具、阅览书报、批改作业、聊天、抽烟或者擅离监考岗位,考场内应尽量减少走动。
(7)监考教师应当严格执行考试纪律,对考试中的违规、作弊行为,应将当事人学号、姓名和违规的主要事实在考场记录单中如实、详细地记录或者写成书面材料并签名,连同试卷和物证(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一并在该课程考试结束后及时交送教务处,并向考生告知。
(8)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监考教师应当指令学生停止答卷,并按顺序收回试卷。
(9)考试结束后,监考教师应当认真清点、装订试卷,并填写考场记录单一式二份,一份封入试卷内,另一份由监考教师交课程相关教学单位。教学单位全部收齐后交教务处。
157.考场规则
(1)考生应在考试前15分钟,凭学生证进入考场,按指定位置就座,将学生证放在靠近走道的课桌角上,以便查对,严禁携带通讯工具(移动电话等)和文曲星、快译通、商务通、电子笔记本等工具进入考场。迟到30分钟者不得进入考场(有听力考试的课程,开考后不得入场),取消考试资格,按旷考处理;开考60分钟后,方可交卷离场。学生证丢失者,由教学单位出具附有照片的证明或以身份证替代。无证明身份的考生一律不得进入考场。
(2)闭卷考试,除携带考试必备的文具用品外,其他物品应按教师指定的地点存放,不准将任何纸张、书报资料等带入座位。考试用统一的答题纸。考生领到考卷后,首先检查有无字迹不清、少页、错页和分发错误等问题,然后填写学号、姓名、班级。考试铃响后才能答题。
(3)开卷考试中考生可携带规定的有关资料,但在考试过程中不得相互转借。考试过程中,文具和计算工具不得相互借用。确需借用者须经监考教师同意并代为借还。
(4)考生答题时一律用蓝、黑钢笔、签字笔或圆珠笔书写,字迹要工整、清楚。书写在草稿纸上的一律无效,不予评分。填涂机读答题卡时,使用蓝、黑钢笔、签字笔或圆珠笔填写学号、姓名、班级及考试科目,使用2B铅笔涂卡,注意涂卡方式要符合机读阅卷的要求,保持卡的平整,不准在试卷上作任何标记。
(5)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禁止交谈、喧哗或进行其它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对试卷上字迹模糊等问题可举手询问,但不得向监考教师探问涉及试题的有关问题。考生之间不得相互询问。
(6)考生应当严格遵守考场纪律。学生应独立答卷,考场内禁止交头接耳、左顾右盼、偷看、代答、夹带、传卷、私自查阅书籍和资料,禁止在考试用品及桌面、墙壁、身体上书写与考试课程有关的内容等行为。学生答卷中途不得离开考场,如有特殊原因离场者必须由一位监考老师陪同。考试时间结束前交卷者,举手示意,由监考教师验收后,方可离开教室。答卷一经学生带出考场即作废。
(7)采取口试形式时,考生抽取题签后5分钟内,若要求更换考题题签,可重抽;超过5分钟不准更换。更换题签只限一次,并降一级评分。抽签后,个人准备发言提纲时间,一般不超过30分钟。
(8)经监考教师允许,提前交卷的考生,交卷后应当立即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内和考场附近逗留、喧哗以及有其它影响他人考试的行为。
(9)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考生应立即停止答卷,不得执意拖延,并将试卷扣在桌面上,待监考教师收完试卷,经允许后方可离开考场。
(10)考生对监考教师要有礼貌,服从指挥。如对教师在监考中的某些作法有意见,可在考试结束后,通过组织反映。不得在考场当众提出,以免影响考试顺利进行。考生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全部或者部分试卷纸、答题纸带出考场。
(11)考试或者阅卷过程中,被认定为雷同试卷的,雷同试卷双方均按学校考试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158.考试违纪、作弊成绩处理
考生考试违纪、作弊由教务处核实确认,按以下规定处理学生成绩,情节严重者,同时报学生处按照《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1)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一般违反考试纪律,当场给予口头警告,予以纠正并进行通报批评,不影响考试成绩。
①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者。
②至发试卷时仍将考试规定以外的物品带入座位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者。
③自带答题纸或者草稿纸(空白)者。
④未经允许使用或者借用计算器者。
⑤考试中东张西望者。
⑥开卷考试中借用他人的书、笔记、资料等物品者。
⑦交卷后仍在考场逗留或者在考场附近高声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者。
⑧其他一般违纪行为者。
(2)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严重违反考试纪律,该门课程成绩计为“0”分,允许参加期末补考:
①无视警告,重犯一般违反考试纪律的任一种行为者。
②考试中交头接耳说话者。
③传接纸条或者试卷,在传递过程中被发现的行为双方。
④偷看他人试卷者(不论试卷更改与否)。
⑤把答卷或者有字迹的草稿纸移向邻座或者竖起,为他人偷看提供方便者。
⑥他人拿自己的答卷或者草稿纸而未提出拒绝者。
⑦用某种示意、动作互相传递有关考试信息者。
⑧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者。
⑨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者。
⑩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者。
11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者。
12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者。
13故意扰乱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威胁考试工作人员或者其他考生者。
14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3)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该门课程成绩计为“0”分,不允许参加期末补考:
①桌内、座位旁、试卷下有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书、笔记、讲义、复习提纲等物品者(不论翻阅与否)。
②利用文具盒、衣物或其他用品夹带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笔记、复习提纲、纸条者(不论看与否)。
③在桌面、墙壁、身体等处写有与考试课程有关的内容者(不论看与否)。
④在允许使用的工具书上写有与考试相关的内容或者夹带相关材料者(不论是否抄用)。
⑤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者。
⑥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以及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者。
⑦考试中直接或者以借用工具书、文具、计算器等方式传接答卷或者纸条者。
⑧违反考场规则使用电子记事本、电子辞典或者有文字存储功能的计算器者。
⑨利用上厕所机会或者其他机会在考场外偷看有关考试内容的资料,或者与他人交谈有关考试内容者。
⑩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者。
11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者。
12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各有关考生。
13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各有关考生。
14课程论文、课程设计、毕业论文、毕业设计、实验报告有剽窃抄袭或者伪造数据行为者。
15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者。
16以央求、送礼、请客、威胁等手段要求老师提分、加分或者隐瞒违纪作弊事实者。
17有其他作弊行为者。
(4)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严重考试作弊,该门课程成绩计为“0”分,不允许参加期末补考:
①由他人代替考试或者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②组织作弊的。
③使用通讯设备作弊的。
④在同一学期考试中两次考试作弊的。
⑤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⑥窃取、泄露或者传播试题、试卷、答案或评分标准。
⑦考生有作弊行为且态度恶劣的。
⑧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159.试卷的批改
(1)教师在批改试卷时要本着严肃认真的态度,严格按照试卷的评分标准批改,避免出现误判、漏判和随意扣分、加分现象,累加总分应力求准确。
(2)统一命题考核的课程要在密封状态下采取集体阅卷、流水作业的办法进行评阅;其他课程由各教学单位尽量组织教师集体阅卷,采用流水作业方式批改。考试结束后,任课教师由各教学单位、教研室组织到指定的地点集中评卷,如有特殊原因需要将试卷领走批阅,需填写试卷领取申请表。试卷批阅完毕后需在密封状态下交还教学单位,不可私自拆封,要保证试卷完好。
(3)评卷时使用红色笔。批改标记和分数应书写工整,易于辨认,对于在批改试卷中的误笔(包括分数改动),要在其改正处下方签署评判人全名。评卷核分要准确无误,填写分数时,评卷人(核分人)要签署姓名。
(4)试卷拆封前要经过系(教研室)主任检查验收,如发现问题评卷者要重新进行复查,否则不能拆封。拆封只拆卷首上半部分(露出班级、学号、姓名即可)要保持试卷册的完整。任何人不得将试卷私自拆封。
(5)评卷后应当进行认真复查,对成绩不合格的试卷,特别是55~65分的试卷要逐一进行认真、细致的复查,严防误判、漏判。
(6)由教学单位(教研室)主任负责本系(教研室)所有试卷批改的安排和检查工作。试卷批改结束后,教务处、教学单位要对试卷的批改质量进行抽查。
(7)试卷评阅过程中,学生或者其他人员不得向教师打听分数或者评卷情况,教师要拒绝提供有关信息。教师在将评定成绩录入“教务管理系统”并提交之前不得向学生公布考试成绩。
160.试卷质量分析阅卷结束后,各教学单位负责组织教师对试卷质量进行分析,填写试卷质量分析报告,总结试题特点和学生成绩高低的原因,提出下一步教学改进措施。学生成绩若明显呈正、负偏态分布时,教师要认真分析原因,在试卷质量分析报告中详细说明。各教学单位要将试卷质量分析报告总结汇总后报教务处备案。
为了题库建设的科学与规范,试卷质量分析要求计算下列指标:
(1)难度:表示考试内容的难易程度,用该题的得分率来表示为:P=n/H
其中:n一一表示该题的平均得分;H——表示该题满分分数
(2)区分度:表示考试结果区分优劣、鉴别学生学习水平高低程度。区分度越高,说明试题越能区别出学生的学习能力的高低。把本课程总分最高的27%的学生列为高分组(H);最低的27%的学生列为低分组(L)。然后分别得出这两组学生某一试题上的得分率。高分组得分率减去低分组的得分率即为区分度。
公式表示为:D=PH-PL
161.考核成绩的评定
(1)考试课程的课终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计分,由平时成绩(占30%)和期末考试成绩(占70%)组成。60分及以上为及格,可取得该门课程学分。期末考试成绩低于55分(含55分)者不予计算平时成绩。
(2)考查课程、选修课程、实习、实训、实验、课程设计(大作业)、毕业设计的课终成绩评定采用五级制记分,即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个等级。由平时成绩(占60%)和期末考试成绩(占40%)组成。不及格者不能取得该门课程学分。平时成绩应在课程考试前由教师向学生宣布。平时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可采用百分制记,也可采用五级制记,百分制与五级制之间的换算关系如下:
百分制换算成五级制
制式 |
成绩 |
||||
百分制 |
100-90 |
89-80 |
79-70 |
69-60 |
59-0 |
五级制 |
优秀 |
良 |
中 |
及格 |
不及格 |
五级制换算成百分制
制式 |
成绩 |
||||
五级制 |
优秀 |
良 |
中 |
及格 |
不及格 |
百分制 |
95 |
85 |
75 |
65 |
0 |
(3)一学期内缺课超过一门课程学时数的三分之一,或缺交作业和实验报告超过三分之一者,不能参加该门课程的考试,取消其考试资格,成绩按“0”计,补交作业后方可参加期末补考(选修课除外)。
(4)学籍成绩表采用学分、考核分数、学分绩点并行记录的方法。学分由教学计划规定,学分绩点按以下方法计算:
某门课程学分绩点数=课程绩点×课程学分数
平均学分绩点数=所学课程学分绩点之和÷所学课程学分之和
课程绩点与百分制考核分数的换算关系为:
成绩 |
100 |
99~90 |
89~80 |
79~70 |
69~60 |
59~0 |
绩点 |
5.0 |
4.9~4.0 |
3.9~3.0 |
2.9~2.0 |
1.9~1.0 |
0 |
课程绩点与五级制考核分数的换算关系为:
成绩 |
优秀 |
良好 |
中等 |
及格 |
不及格 |
绩点 |
4.5 |
3.5 |
2.5 |
1.5 |
0 |
(5)凡是教学计划规定的必修课和限选课的学分绩点均进入学生平均学分绩点计算。平均学分绩点是学生学习质量的主要指标,一学期计算一次。
(6)各教学单位使用“教务管理系统”,对本教学单位学生学习成绩进行汇总,并对学生本学期的学习成绩、取得的学分、平均学分绩点进行统计和分析,造表存档,并报教务处备案。对于学习成绩未达到要求的,按学籍管理办法处理。
(7)学生因故不能参加期末考试,必须事先填写缓考申请书,由班主任签字认可,经教学单位、教务处批准后,按“缓考”处理。“缓考”的学生,于下学期参加期末补考。成绩合格,按正常考核核算成绩、计算学分绩点。
(8)无故不参加期末考试,按“旷考”处理。“旷考”的学生,该课程按零分计,不准参加期末补考。
162.学生复查试卷
(1)学生对成绩有疑问可申请复查试卷。
(2)学生申请复查试卷应当于下一学期报到之日起7日内填写“学生申请复查试卷审批表”,否则不予受理。
(3)学生的复查申请交课程开设教学单位,经课程开设教学单位同意后,教学单位组织有关人员(教师本人、教学单位主任、教研室主任、教务处相关人员)审核试卷。
(4)教师将审核试卷结果填入“学生申请复查试卷审批表”。如教师判卷确有错误,应当到教务处办理更正成绩手续,同时视其判卷错误的情节轻重,按本办法第二十五章规定处理。
163.补考
(1)补考指期末补考。考试课和一般考查课的期末补考于下一学期第1-2周组织进行。
(2)学生校内实习、实训、实验、课程设计(大作业)等实践性课程成绩没有补考,可以申请重修。
(3)学生校外生产实习、毕业实习、毕业设计等实践性课程期末考核成绩不合格者,按结业处理。
(4)所有补考成绩按卷面成绩记录,但其课程绩点学分均记为1。
(5)补考不得申请缓考,凡不参加补考按“旷考”处理,该课程按零分计。
(6)考试课期末补考由教务处统一安排。试卷的印刷分装、监考教师的安排,试卷的批改、成绩的报送等与本规定中考试的有关要求相同。
164.成绩的录入
(1)课程考试结束2日内,任课教师登录“教务管理系统”录入并提交成绩。成绩录入完毕后,请用A4纸打印成绩单,教师本人签字后,送课程所在教学单位。
(2)学生成绩提交后如有更改,由任课教师填写《教师更正成绩申请表》,附带更改成绩的试卷和原始成绩单,交课程所在教研室主任、教学单位主任、教务处、分管院长审核签字,由教务处核准后释放,教师修改;更改成绩后,应打印新成绩单,签字后交教学单位。教师务必保证数据库成绩单与提交纸质成绩单数据一致。
(3)如管理系统学生名单中没有实际参加考试的考生时,任课教师应及时向教学秘书反应,待管理部门查明原因后进行相应的成绩处理。
(4)教学单位接收学生成绩单后,须认真审核,并加盖教学单位公章。教学单位打印班级成绩汇总表,加盖公章后送教务处。
(5)教学单位在学生成绩收集备案完毕后,及时统计本教学单位不及格学生人次数,做好补考试卷准备工作。
(6)逾期未录入及提交成绩单,或者教师阅卷、录入成绩过程中出现差错的,按本办法第二十五章规定处理。
165.试卷的存档
(1)所有考试、考查课程的试卷均应存档。教师批阅后,将一份课程考核试题卷及参加考试学生的所有答卷(包括补考试卷)按教学班和学号顺序分封,注明课程、教学班、考核时间、试卷份数及任课教师姓名,存档3年。到期后经院(部)主任批准,可进行处理。
(2)学院主考、副主考、教学单位主任和教务处有权调阅试卷进行教学质量及有关问题的分析研究,调阅试卷应进行登记。
(3)各教学单位应将每学期各课程考试空白试卷至少保存一份,作为教学档案资料。
(4)考试和考查课程的试卷、标准答案、教师对考试结果的分析材料等,由各教学单位专人负责收集、汇总和建档工作。
(5)网络考试、上机考试应将学生答卷刻盘存档三年;制作类、表演类考试应留取声像资料刻盘存档三年。
166.学生成绩的存档与查询
(1)教学单位应按学生年级和专业归类管理成绩单,保留至学生毕业后3年。
(2)在校学生需要查询成绩的,到所在教学单位查询;需出具在校学习成绩证明的,由所在教学单位打印、盖章,教务处审核盖章。
(3)学生毕业离校时,由教学单位打印学生总成绩单一式两份,一份装入学生档案,一份存学校档案室。
(4)教务处应按学生系别和年级归类管理成绩单,保留至学生毕业后5年。
(5)毕业后的学生需要出具在校学习成绩证明的,到学校档案室复印。
(6)信息化办公室负责学生成绩电子数据管理和存档。
167.学生成绩管理纪律
(1)学生纸质成绩单为机打,任何更改均属无效。
(2)任课教师必须妥善保管本人的成绩登录密码,如有遗失或泄露,个人负全部责任。
(3)参与学生成绩管理的各部门,其部门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必须全力督促部门学生成绩管理人员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做好资料保管工作;如因个人工作失误造成学生成绩数据产生错误,相关人员负同等责任。
(4)教务处不接受学生提交的课程成绩。
第十八章学生参加的社会考试和职业技能鉴定
168.学生参加的社会考试和职业技能鉴定的考务工作由教务处和相关教学单位或实训中心负责。
169.根据上级有关通知精神,在学院网页发布报名通知,学生报名工作由各教学单位或实训中心组织。
170.根据学生网上报名情况,由各教学单位通知学生核对姓名、身份证号码等报名信息并要求报名者本人签字确认。报名数据有误者按报名通知规定时间由教学单位统计后统一更正。
171.各班级学生干部持报名考生签字确认后的报名数据汇总表在规定时间内办理交费手续。逾期不交费的,取消考试资格。
172.根据交费情况进行报名情况汇总及数据再次核对。
173.各教学单位负责发放准考证给考生本人。
174.教务处负责考场布置和统一安排监考人员。监考人员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换,如遇特殊情况确需更换,由各教学单位自行调整后在考前以书面形式送教务处备案。
175.教务处组织考试。教务处对监考人员组织考前培训,布置考场,贴考号等考前准备工作。监考人员按要求做好考生进场前证件核对、考前宣读考场纪律等工作,并按规定履行监考职责。
176.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要仔细清点试卷和答题卡份数,如发现有误应当场核查。要认真填写考场记录及有关需要监考人员填写项目,如有违纪或作弊行为的,要详细记录其过程,并上报教务处。教务处核对试卷袋数,分类包装,统计缺考和违纪人数,填写有关报表,按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送。
177.证书和成绩单发放。教务处收到上级有关部门发放的证书和成绩单后,及时按教学单位进行分拣并发至各教学单位,由各教学单位将证书和成绩单发给考生本人。
第十九章任意选修课
178.全院任意选修课(下称任选课)是面向全校各专业、各年级开设的选修课程,其目的是为了扩大学生的知识面,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强化学生的个性优势。
179.开设的任选课应当符合我校的培养目标和办学特色,充分体现工学结合、文理渗透、学科交叉的精神,保证学生有足够的机会学习人文社会科学、自然科学、技术技能等领域的课程。任选课的学时原则上为16学时。
180.各教学单位在安排好本单位教学计划规定的必修课、专业限选课等教学任务的同时,要广泛调动教师的积极性,依据自身学科优势,面向全校开设任选课。任选课的主讲教师应当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有与所开设任选课基本一致的研究领域,且每位教师每学期最多只能开设两门任选课。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的专职教师(男≤55岁,女≤50岁),每2学年应当至少开出1门任选课。
181.任选课的开课程序:
(1)教师开设任意选修课应编写并提交新开任选课的《课程简介》及《课程标准》。课程简介主要内容应包括:开设该门课程的目的与意义、主要教学内容、对授课学生的知识要求、学时数等;课程标准中应说明学生应当掌握、熟悉及了解的内容。
(2)须填写《任意选修课申请表》,审批时间为每学期第三教学周。
(3)开课教学单位按照《教师开课试讲管理办法》进行开新课试讲,试讲通过后教学单位主任在《任意选修课开课申请表》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同时上报《课程简介》和《课程标准》。
(4)经教务处审核、分管院长批准后,任意选修课方可列为学校任意选修课,以备学生选修。
(5)如任意选修课无需再开课,请教学单位向教务处提出停开申请。
(6)教务处可根据选修课开设质量下达停开课程通知单。
182.任意选修课的开课准备
(1)任意选修课开设计划由教务处统一制定。
(2)教学单位负责任意选修课开课准备、教师安排和教学管理。
(3)任课教师应根据课程实际制定课程标准,编制授课计划、备课书写教案,认真组织教学,并负责对学生进行考核。
(4)任意选修课的教学时间(含考核时间)一般安排在课外活动、晚自习时间或休息日,教学单位负责编排课表,教务处负责安排教室。
(5)任意选修课的报名、编班和开班组织工作按每学期教务处通知执行。每门任意选修课选修人数少于40人(实践技能课少于20人)不开课,并通知学生改选。
183.任选课一旦列入教学计划,任课教师应当按计划要求准时开出,如果没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取消。如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开出,需经开课教学单位主任审核并签字后,报教务处核准,方可取消。
184.任选课的任务落实应当同其它课程任务落实同时进行。任课教师在正式上课之前要至少准备好1/3总教学任务的教案,并提交学期授课计划。任课教师要积极配合教学督导及管理部门的检查和考核。课程结束后,任课教师应按要求组织考核,并报送学生成绩。
185.任意选修课选课管理
(1)学生任选课的修读时间为第2、3、4、5学期,最低应修满4学分(含微型选修课学分)。
(2)学生办理注册手续后,方可选课。
(3)学生选课前应仔细阅读《选课指南》及有关通知,了解任课教师情况及课程简介,根据课程要求,在教师指导下确定所选课程,以避免出现重复或知识不衔接等问题。
(4)每门任选课的人数一般应限制在200人以内(任课教师在任务安排表中应注明授课对象和建议人数)。任选课的学分不能替代必修课、专业限选课的学分。同一门课程,只能记一次学分。
(5)凡与本专业人才培养计划中的必修课、专业限选课相同或基本相同的任选课,无论学时多少,均不得选读,否则该任选课的成绩无效。
(6)考核不及格者,不记载成绩,不组织补考或者重修。
(7)对于学生在以下几方面获得奖励之一者,可免修一门同类课程,并取得相应学分。由本人向任课教师提出申请并提供获奖证书原件和复印件,经教学单位和教务处审批后生效。
①发明创新获得校级及以上科技奖励和国家专利。
②全国和省(部)级的学科竞赛中获得奖励者。
③专业(毕业)设计被社会有关部门采用,并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者。
④在校级及以上音乐、舞蹈、美术、摄影、体育等文体活动和比赛中获奖的。
⑤其它相关方面获校级及以上奖的。
186.选课时间及安排
(1)教务处于学生选课前公布下一学期的任选课指南和选修课课表。学生可以通过校园网登录到学校教务处主页,进入“教务管理系统”界面,输入本人用户名和密码进入系统,查阅下学期任选课的课程,包括课程名称、任课教师、上课时间、上课地点等。学生在开放选课系统后,依照学校公布的任意选修课课表在网上选课。
(2)网上选课按照容量限定、时间优先的原则。任选课一经选定,不得更改。随后不分时间先后,由电脑随机派位产生课程教学班名单。
(3)教务处进行选课后台调整。实选人数与课程容量基本符合的课程,按实际选课结果确定。实选人数低于开课人数下限的课程,该课程不开设,选修该课程的学生作未选中处理,可在第二次选课时改选其他课程。
(4)实选人数超出参考容量较多的课程,按以下办法处理:
①增开新班。教务处与任课教师所在教学单位协商,在其它时间另行增开教学班。对于优先权低的学生采用随机抽签处理,未被选中的学生可在第二次选课时改选其他课程。
②增加容量。在教室安排许可的情况下,改在容量较大的教室上课。
③作未选中处理。在保证本专业及辅修专业教学基本需求的情况下,对其余学生作未选中处理。
(5)第二轮开放选课网站。教务处在网上公布第一轮选课结果,学生进入选课系统,检查并确认第一轮选课结果。对第一轮未选上的可以进行补选。
(6)教务处公布第二轮选课结果,以此统计各门课程修读学生名单、每位学生修读的课程与学分,选课结果记入学生档案。
第二十章教学督导
187.教学督导是加强教学管理,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措施之一。教学督导工作由学校督导和教学单位督导两级组织构成。学校教学督导组成员由分管院长聘任,聘期3年;教学单位教学督导成员由教学单位主任聘任。
188.教学督导组成员资格要求:①热心教育事业,工作责任心强; ②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效果优秀;③原则上具备副教授以上职称。
189.学院教学督导组在分管院长的领导下,督导、检查教学工作,并指导各教学单位的督导小组工作。
190.教学督导组检查各教学单位的教学计划和教学任务的执行情况,并将检查结果反馈到各教学单位和教务处。
191.教学督导组进入课堂听课,每学期不少于30人次;检查教师的教案和学生作业完成及批改情况,依倨实际情况向有关任课老师提出建议及意见。
192.教学督导组听取教师、学生对教学工作的意见和要求,向任课教师和有关部门提出改进意见。
193.教学督导组检查学风、教风、考纪情况,并将检查结果反馈到各教学单位和教务处。
194. 教学督导组向青年教师传授教学经验,帮助青年教师解决在教学过程中遇到的困难,促进青年教师快速成长。
195. 教学督导组对学校教学管理、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教材建设、实验室建设等工作提出建议。
196. 教学督导组要坚持从实际出发,注重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地反映情况和处理问题,不断改进工作方法。
第二十一章教学工作检查
197.教学工作检查是监督教学计划实施和保证教学质量的必要措施,有利于发现问题,总结经验,沟通教与学之间的关系。教学检查内容包括:备课情况、授课质量、教学进度、作业、课后辅导、实习、实训、实验和考核等教学环节。
198.教学工作检查包括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定期检查又分为期初、期中检查和期末检查,必要时可组织专题性或单项的教学检查。教学检查由教务处会同各教学单位共同进行。教学检查完成后,各教学单位要进行综合分析,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推广有益的教学经验。
199.日常教学检查
(1)日常教学检查是保证正常教学秩序的常规检查。日常教学检查实行教学值班制,由各教学单位安排专人值班,每日值班至少有一名系(部)领导参与。值班时间为上午8:00—12:00,下午14:20—18:00。值班人员在教学楼巡视,重点检查教师有无迟到、早退、旷教等现象;各班级课堂教学秩序。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作好记录,报教务处做进一步落实和处理。
(2)随机检查教师课堂教学质量,检查教师的教案和教学进度执行情况,作好听课记录。
(3)对教学偶发性事件负责即时处理,并向主管领导汇报。
(4)教学值班记录是教学工作考核的基础资料。要求如实填写记录。期末交教务处存档,以备查阅。
(5)实验实训中心要依据本单位教学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日常教学检查制度。
200.期初检查:每学期开课前,由各教学单位、实验实训中心进行全面的教学检查。主要包括课表发放至各班情况、任课教师安排、教材到位情况、教师教案准备及教学设备和教学基本条件等。
201.期中检查:期中检查主要内容有:教师和学生教与学的纪律、态度和教学效果;各教学单位应对各个教学环节(课堂教学、实验实训、实习、考试考查等)和各个教学因素(教材、教案、教学方法、教学进度、教学手段、教学研究等)进行全面检查。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总结交流经验,肯定成绩,表扬先进,找出存在的问题和订出改进措施,以书面总结报告形式,报教务处及呈分管院长审阅。
202.期末教学工作检查主要内容是检查任课教师的教学任务完成情况、作业批改情况及教学质量,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本学期的教学改革措施作出优劣取舍结论。
203.教学工作总结是一项重要的工作,各级教学组织和全体教学人员在每学期末必须进行教学工作总结。教学工作总结应内容充实,条理清楚,分析深刻,针对问题提出具体的整改措施。教师学期工作总结上交各教学单位,由教学单位组织进行考核,考核结果记入《教师业务档案》。各教学单位教学工作总结应于期末考试的前一周交教务处。
204.听课制度
各级教学管理人员及院级领导应深入课堂听课,了解教学情况,总结经验,发现并及时处理问题。教师之间互相听课,达到互相交流教学经验,取长补短,提高教学质量的目的。每学期听课次数(节):院领导4节,教务处、教学单位领导8节,教师6节,其他中层干部4节。听课要填写《听课记录本》,有记录,有分析。对听课发现的问题,及时通过教学单位通报反馈。属于全校性的问题,由教务处向全校通报。学期末,教师听课记录由教学单位收集保存,院领导、教学单位和处室的听课记录交教务处保存。各教学单位每学期要组织至少3次集体听课,学期结束时检查听课制度的执行情况并写入期末总结。
第二十二章学生评教
205.学生评教是整个教学质量评价体系的重要环节之一。通过学生评教能客观反映教学情况,为科学客观地评价教学质量,了解师资队伍状况,改进教学工作提供可靠的信息。同时,通过学生评教,能在教师教学中有效地引入竞争机制,从而调动教师的积极性,提高教师的整体素质,最终达到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目的。
206.学生评教在分管院长领导下,由教务处负责,各教学单位具体组织学生实施。评教对象为承担本学期我校计划内教学任务的所有专、兼职(含外聘)教师。评教方法采用学生填写《教师教学质量评价表》、召开学生座谈会等形式。
207.学生填写《教师教学质量评价表》
(1)在教务处的统一要求下,由各教学单位安排评教小组成员、评教班级、评教时间和评教地点。
(2)教学单位组织两名以上评教小组人员到评教地点组织学生进行评教。在评教前,向学生宣传评教工作的目的、意义,让学生本着对教师负责、对自己负责的态度,仔细阅读评价表,根据教师教学情况实事求是认真填写《教师教学质量评价表》。不允许工作人员给学生任何导向性指示。
(3)参加填表的学生为任课教师授课的所有班级学生,学生参评率应在2/3以上,否则重评,以保证评教的准确性。不允许代评,更不允许弄虚作假。
(4)评教结束,评教表当场收回,教学单位汇总统计后上报教务处。
学生评教也可以采取网上评教的方法进行。
208.学生评教座谈会
(1)学生评教座谈会一般在每学期期中教学检查时进行。教学单位应提前1~2周通知学生召开座谈会的时间,班委组织学生征集对教学的意见和建议,收集后进行整理汇总。每班推选2~3名学生代表参加教学单位座谈会,负责反映本班学生提出的共性问题。
(2)教学单位要安排专人组织学生评教座谈会,专人记录。原始记录至少保存3年。
(3)教学单位在座谈会后要及时整理会议记录,反馈学生意见。对外教学单位教师的情况填写《学生评教意见和建议》通知单,反馈到被评议教师所在教学单位;本教学单位教师口头反馈。
209.学生信息员
(1)学生信息员工作是为了充分贯彻教学工作以“学生为中心”的指导思想,充分调动学生“参教”、“议教”的积极性。
(2)学生信息员由教务处长聘任,原则上每个教学单位为3~5名。
(3)学生信息员条件为:在日常学习和生活中,办事客观﹑公正,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学习成绩在良好以上,无违纪现象的在籍学生。
(4)信息员开展课堂教学质量信息收集工作时,必须坚持客观﹑公平﹑公正的立场,严格杜绝舞弊事件的发生。
(5)教学信息员要定期向教务处汇报教学的进度和状态,及时反映学生对教学的需求,积极对教学改革提出建设性意见。对教学中出现的事故,信息员有权向教学主管部门汇报,并要求反馈处理结果或答复意见。
(6)教务处对信息员进行宏观管理,定期组织召开信息员座谈会,收集有关教学质量信息(包括教师教学水平,教学事故情况,各种教学环节情况,教科书﹑教学参考书满足情况,实验室条件,教室环境,考试情况以及学生其他学习要求等)。
(7)学生信息员应保持相对稳定,对个别不认真履行职责的人员可随时进行调整。对学生信息员除考核其履行职责情况外,还应根据学生毕业和新生入学情况每学年进行一次调整。受违纪处分的学生,自动取消聘用资格。
(8)学校每年将对优秀信息员进行评审和表彰。
第二十三章教师评学
210.教师评学的目的是了解学生的学习状态,大力推进因材施教,探讨人才培养的有效途径及教学模式;加强学风建设,引导学生自觉主动学习,勤奋刻苦,形成良好的学习风气;为全面、客观、公正地分析评价学校教风和学风状况提供依据。
211.教师评学的对象是所任教的班级。每学期期中检查期间,各教学单位组织任课教师对授课班级学生的学习情况进行客观评价,并填写《教师评学表》。任课教师从学风纪律、学习过程及学习效果三个项目对学生学习情况做出总体评价,在“评价等级”栏选择相应等级分数,然后填写班级总分。综合得分≥90分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70~79分为中等,小于69分为较差。
212.各教学单位教学秘书负责对任课教师填写的《教师评学表》进行收集,并于每学期13周前将《教师评学表》(电子表格)一起交学校教学督导办公室。教学督导办公室进行全面汇总、统计、分析,写出学校教师评学情况分析报告,并将结果反馈给各教学单位及学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供教学管理参考,也为学生班级评比和学生管理人员的考核提供数据参考。
第二十四章教学违规和事故认定及处理
213.全院教师及员工应保证教学工作有序地进行,避免教学违规和事故的发生。教学违规和事故一旦发生应及时逐级上报,严肃进行认定和处理。
214.教学违规和事故是指在教学、教学管理、教学保障与服务等环节中出现妨碍教学正常进行,教学秩序稳定的各类事件,根据情节轻重依次分教学违规行为、一般教学事故和严重教学事故。
215.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教学违规:
(1)未经批准,擅自调(代)课或私下请人代课的;私自委托他人代监考的。
(2)非因不可抗原因上课迟到10分钟以内,或提前下课10分钟以内;上课时无特殊原因离开教室10分钟以内,或在课堂上使用通讯工具,做与教学无关的事情的。
(3)较大幅度拖欠教学进度或擅自删减授课计划所规定的教学内容,情况节较重的;不按照要求布置和批改学生作业的,无原因超过2周不进行课后辅导的。
(4)命题不认真,试卷不符合要求,未按要求及时上报试卷的。
(5)评卷不认真,未按要求及时上报成绩单的;评卷教师上报成绩单后,因工作失误需更改学生成绩超过班级人数10%的。
(6)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①监考教师距规定的领试卷时间迟到10分钟以内。②监考教师未能按规定提前到达指定考场。③监考教师在监考过程中擅离考场,或在考场内与人聊天、看书报、看杂志等从事与监考无关的行为。④擅自提前或推后考试开始或结束时间,影响考试秩序的。
(7)实验指导教师未能按时作好实验准备,延误实验时间在10分钟以内。
(8)不及时进行教学设备调试、维修;上课时间已到,未打开教室或实验室,导致课堂教学延误10分钟以内。
(9)教学场所安排冲突,不能在15分钟以内及时调整,影响教学的。
(10)其它影响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的行为,情节较轻的。
216.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教学事故:
(1)无故旷教或监考不到场。
(2)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10分钟以上;监考迟到5分钟以上。
(3)上课时无特殊原因离开课堂10分钟以上的。
(4)在评卷时,评分不公正,或擅自更改已经确定的考核成绩,情节较重的。
(5)监考时不认真履行职责,导致考场秩序混乱,情节较重的,或丢失学生答卷的。
(6)因排课或调(代)课失误,或延误通知,造成无教师到课致使学生空等15分钟以上;教学调度通知内容不当造成教学秩序混乱。
(7)因试卷分封错误,影响考试正常进行情节严重的;因工作疏忽造成试卷印制、传送、保管过程中泄密;在规定的成绩保管时间内,管理部门丢失在校生考试成绩单。
(8)因责任人失职而造成的停电、停水,影响个别教室正常教学;对报修的教学设施,3天内如无不可抗拒原因,没有修复且无回音。
(9)因责任原因,漏订、错订教材,或擅自向学生出售教材。
(10)非因不可抗拒原因(如灾害性天气、交通严重堵塞或其他突发原因)造成接送实习车辆迟到,致使学生实习迟到超过15分钟以上。
(11)其它影响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的行为,情节较重的。
217.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严重教学事故:
(1)在教学活动中,向学生散布违反四项基本原则,不利于社会稳定、民族团结、国家统一,情节严重的。
(2)旷教或监考不到场,在一学期内累计达2次以上的。
(3)大幅度拖欠教学进度、擅自删减授课计划所规定的教学内容达三分之一以上的,或自行减少授课时数4学时以上的。
(4)直接或间接向学生泄露考试、考查题及标准答案的;监考时协同、包庇、纵容学生作弊或严重违反考场纪律的;阅卷评分时,打“人情分”、“关系分”,情节严重的。
(5)应完成的水、电、气等修缮工作,非遇特殊情况而未如期完成,导致教室、实验室无法上课。
(6)其它影响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的行为,情节严重的。
218.教学违规和教学事故的处理
(1)教学违规和教学事故一经发现,各有关单位必须及时上报教务处,由教务处组织相关单位调查认定。教学违规由教务处长最终审定,教学事故由分管院长最终审定。处理结果由教务处、人事处和相关单位备案并通知本人。涉及扣发岗位津贴的,由人事处办理。
(2)对于出现教学违规的教师及有关人员,在本单位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当年不得评为各级各类先进个人,年度考核为良以下等级。
(3)对于出现教学事故的教师及有关人员,在本单位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根据情节轻重扣发当月津贴200~300元,当年不得评为各级各类先进个人,年度考核为合格以下等级。
(4)对于出现严重教学事故的教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全校通报批评,扣发当月津贴,当年不得评为各级各类先进个人,年度考核为不合格。同时,一年内不得申报高一级技术职务;尚不到评定高一级技术职务年限的,高一级职务的评定年限顺序推迟一年。
(5)如有管理人员瞒报教学事故,视情节给予处理。
第二十五章教学质量评估
219.为客观公正地评价教学工作,激发广大教师的质量意识,进一步规范教学要求,强化教学管理,全面提高教学质量,学校实行教学单位教学质量评估制度。
220.成立学校教学质量评估小组,组长由分管院长担任,成员由院教学工作委员会委员组成。
221.评估的基本原则
(1)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办法,力求在最大程度上全面、客观地反映教学单位的整体教学质量管理水平与成效。
(2)牢固树立发展的、多元的质量观,科学地评价院(部)教学质量。
(3)建立评估指标体系要遵循科学性、导向性和可操作性的原则。
(4)坚持过程评价与目标评价相结合的原则。
222.评估办法
(1)评价按教学单位自评、院专家组考评、教学工作委员会审核评定的程序进行。
(2)评价主要包括:教学单位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建设、教学运行过程管理、教学效果表现、质量管理工作的创新与失误等四个方面。
(3)教学单位教学质量管理评价每2年(偶数年)进行一次。
223.评估要求
(1)各教学单位要在认真做好教学质量管理工作的同时,注重过程运行管理资料的收集和规范化建档工作,为评价工作提供客观依据。
(2)教学单位的自评工作应在全面总结本教学单位教学工作的基础上,按照《教学单位教学质量管理评价指标体系》的要求逐项进行客观公正的评核,所涉材料务求真实、可靠。
224.评价结果的确定
(1)评价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加权平均≥90分为优秀,≥80分为良好,≥60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2)加分以10分为限,累加计入总分中;扣分从总分中减去。加、扣分办法按《院(部)教学质量管理评价指标体系》中的要求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