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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luck新利注册教学质量监控实施细则
第一章教学督导
18luck新利注册教学督导实行学院、教学单位两级管理,由学校督导和教学单位督导两级组织构成。学校教学督导组成员由分管院长聘任,聘期3年;教学单位教学督导成员由教学单位主任聘任。
第一条教学督导组成员资格要求
①热心教育事业,工作责任心强;
②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效果优秀;
③原则上具备副教授以上职称。
第二条教学督导组职责
在分管院长的领导下,督导、检查教学工作,并指导各教学单位督导组工作。各教学单位督导组接受系部主任领导。
①检查各教学单位的教学计划和教学任务的执行情况,并将检查结果反馈到各教学单位和教务处。
②进入课堂听课,每学期不少于30人次;检查教师的教案和学生作业完成及批改情况,依倨实际情况向有关任课老师提出建议及意见。
③听取教师、学生对教学工作的意见和要求,向任课教师和有关部门提出改进意见。
④检查学风、教风、考纪情况,并将检查结果反馈到各教学单位和教务处。
⑤向青年教师传授教学经验,帮助青年教师解决在教学过程中遇到的困难,促进青年教师快速成长。
⑥对学校教学管理、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教材建设、实验室建设等工作提出建议。
第三条教学督导组要坚持从实际出发,注重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地反映情况和处理问题,不断改进工作方法。
第二章教学工作检查
教学工作检查是监督教学计划实施和保证教学质量的必要措施,有利于发现问题,总结经验,沟通教与学之间的关系。
第四条教学检查内容包括:备课情况、授课质量、教学进度、作业、课后辅导、实习、实训、实验和考核等教学环节。
第五条教学工作检查包括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定期检查又分为期初、期中检查和期末检查,必要时可组织专题性或单项的教学检查。教学检查由教务处会同各教学单位共同进行。教学检查完成后,各教学单位要进行综合分析,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推广有益的教学经验。
第六条日常教学检查
①日常教学检查是保证正常教学秩序的常规检查。日常教学检查实行教学值班制,由各教学单位安排专人值班,每日值班至少有一名系(部)领导参与。值班时间为上午8:00—12:00,下午14:20—18:00。值班人员在教学楼巡视,重点检查教师有无迟到、早退、旷教等现象;各班级课堂教学秩序。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作好记录,报教务处做进一步落实和处理。
②随机检查教师课堂教学质量,检查教师的教案和教学进度执行情况,作好听课记录。
③对教学偶发性事件负责即时处理,并向主管领导汇报。
④如实填写教学值班记录。期末交教务处存档,以备查阅。
⑤实验实训中心要依据本单位教学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日常教学检查制度。
第七条期初检查。每学期开课前,由各教学单位、实验实训中心进行全面的教学检查。主要包括课表发放至各班情况、任课教师安排、教材到位情况、教师教案准备及教学设备和教学基本条件等。
第八条期中检查。期中检查主要内容有:教师和学生教与学的纪律、态度和教学效果;各教学单位应对各个教学环节(课堂教学、实验实训、实习、考试考查等)和各个教学因素(教材、教案、教学方法、教学进度、教学手段、教学研究等)进行全面检查。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总结交流经验,肯定成绩,表扬先进,找出存在的问题和订出改进措施,以书面总结报告形式,报教务处及呈分管院长审阅。
第九条期末教学工作检查。主要内容是检查任课教师的教学任务完成情况、作业批改情况及教学质量,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本学期的教学改革措施作出优劣取舍结论。
第十条教学工作总结。各级教学组织和全体教学人员在每学期末必须进行教学工作总结。教学工作总结应内容充实,条理清楚,分析深刻,针对问题提出具体的整改措施。教师学期工作总结上交各教学单位,由教学单位组织进行考核,考核结果记入《教师业务档案》。各教学单位教学工作总结应于期末考试的前一周交教务处。
第十一条听课制度
各级教学管理人员及院级领导应深入课堂听课,了解教学情况,总结经验,发现并及时处理问题。教师之间互相听课,达到互相交流教学经验,取长补短,提高教学质量的目的。每学期听课次数(节):院领导4节,教务处、教学单位领导8节,教师6节,其他中层干部4节。听课要填写《听课记录本》,有记录,有分析。对听课发现的问题,及时通过教学单位通报反馈。属于全校性的问题,由教务处向全校通报。学期末,教师听课记录由教学单位收集保存,院领导、教学单位和处室的听课记录交教务处保存。各教学单位每学期要组织至少3次集体听课,学期结束时检查听课制度的执行情况并写入期末总结。
第三章 教学评价
第十二条学生评教
学生评教在分管院长领导下,由教务处负责,各教学单位具体组织学生实施。评教对象为承担本学期我校计划内教学任务的所有专、兼职(含外聘)教师。评教方法采用学生填写《教师教学质量评价表》、召开学生座谈会等形式。
第十三条学生填写《教师教学质量评价表》
①在教务处的统一要求下,由各教学单位安排评教小组成员、评教班级、评教时间和评教地点。
②教学单位组织两名以上评教小组人员到评教地点组织学生进行评教。在评教前,向学生宣传评教工作的目的、意义,让学生本着对教师负责、对自己负责的态度,仔细阅读评价表,根据教师教学情况实事求是认真填写《教师教学质量评价表》。不允许工作人员给学生任何导向性指示。
③参加填表的学生为任课教师授课的所有班级学生,学生参评率应在2/3以上,否则重评,以保证评教的准确性。不允许代评,更不允许弄虚作假。
④评教结束,评教表当场收回,教学单位汇总统计后上报教务处。
学生评教也可以采取网上评教的方法进行。
第十四条学生评教座谈会
①学生评教座谈会一般在每学期期中教学检查时进行。教学单位应提前1~2周通知学生召开座谈会的时间,班委组织学生征集对教学的意见和建议,收集后进行整理汇总。每班推选2~3名学生代表参加教学单位座谈会,负责反映本班学生提出的共性问题。
②教学单位要安排专人组织学生评教座谈会,专人记录。原始记录至少保存3年。
③教学单位在座谈会后要及时整理会议记录,反馈学生意见。对外教学单位教师的情况填写《学生评教意见和建议》通知单,反馈到被评议教师所在教学单位;本教学单位教师口头反馈。
第十五条学生信息员
学生信息员由教务处长聘任,原则上每个教学单位为3~5名。
①学生信息员条件为:在日常学习和生活中,办事客观﹑公正,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学习成绩在良好以上,无违纪现象的在籍学生。
②信息员开展课堂教学质量信息收集工作时,必须坚持客观﹑公平﹑公正的立场,严格杜绝舞弊事件的发生。
③教学信息员要定期向教务处汇报教学的进度和状态,及时反映学生对教学的需求,积极对教学改革提出建设性意见。对教学中出现的事故,信息员有权向教学主管部门汇报,并要求反馈处理结果或答复意见。
④教务处对信息员进行宏观管理,定期组织召开信息员座谈会,收集有关教学质量信息(包括教师教学水平,教学事故情况,各种教学环节情况,教科书﹑教学参考书满足情况,实验室条件,教室环境,考试情况以及学生其他学习要求等)。
⑤学生信息员应保持相对稳定,对个别不认真履行职责的人员可随时进行调整。对学生信息员除考核其履行职责情况外,还应根据学生毕业和新生入学情况每学年进行一次调整。受违纪处分的学生,自动取消聘用资格。
⑥学校每年将对优秀信息员进行评审和表彰。
第十六条教师评学
①教师评学的对象是所任教的班级。每学期期中检查期间,教学单位组织任课教师对授课班级学生的学习情况进行客观评价,并填写《教师评学表》。任课教师从学风纪律、学习过程及学习效果三个项目对学生学习情况做出总体评价,在“评价等级”栏选择相应等级分数,然后填写班级总分。综合得分≥90分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70~79分为中等,小于69分为较差。
②教学单位教学秘书负责收集对任课教师填写的《教师评学表》,并于每学期13周前将《教师评学表》(电子表格)一起交学校教学督导办公室。教学督导办公室进行全面汇总、统计、分析,写出学校教师评学情况分析报告,并将结果反馈给各教学单位及学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供教学管理参考,也为学生班级评比和学生管理人员的考核提供数据参考。
第四章教学违规和事故认定及处理
第十七条教学违规和事故是指在教学、教学管理、教学保障与服务等环节中出现妨碍教学正常进行,教学秩序稳定的各类事件,根据情节轻重依次分教学违规行为、一般教学事故和严重教学事故。
第十八条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教学违规:
①未经批准,擅自调(代)课或私下请人代课的;私自委托他人代监考的。
②非因不可抗原因上课迟到10分钟以内,或提前下课10分钟以内;上课时无特殊原因离开教室10分钟以内,或在课堂上使用通讯工具,做与教学无关的事情的。
③较大幅度拖欠教学进度或擅自删减授课计划所规定的教学内容,情况节较重的;不按照要求布置和批改学生作业的,无原因超过2周不进行课后辅导的。
④命题不认真,试卷不符合要求,未按要求及时上报试卷的。
⑤评卷不认真,未按要求及时上报成绩单的;评卷教师上报成绩单后,因工作失误需更改学生成绩超过班级人数10%的。
⑥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监考教师距规定的领试卷时间迟到10分钟以内。
监考教师未能按规定提前到达指定考场。
监考教师在监考过程中擅离考场,或在考场内与人聊天、看书报、看杂志等从事与监考无关的行为。
擅自提前或推后考试开始或结束时间,影响考试秩序的。
⑦实验指导教师未能按时作好实验准备,延误实验时间在10分钟以内。
⑧不及时进行教学设备调试、维修;上课时间已到,未打开教室或实验室,导致课堂教学延误10分钟以内。
⑨教学场所安排冲突,不能在15分钟以内及时调整,影响教学的。
⑩其它影响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的行为,情节较轻的。
第十九条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教学事故:
①无故旷教或监考不到场。
②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10分钟以上;监考迟到5分钟以上。
③上课时无特殊原因离开课堂10分钟以上的。
④在评卷时,评分不公正,或擅自更改已经确定的考核成绩,情节较重的。
⑤监考时不认真履行职责,导致考场秩序混乱,情节较重的,或丢失学生答卷的。
⑥因排课或调(代)课失误,或延误通知,造成无教师到课致使学生空等15分钟以上;教学调度通知内容不当造成教学秩序混乱。
⑦因试卷分封错误,影响考试正常进行情节严重的;因工作疏忽造成试卷印制、传送、保管过程中泄密;在规定的成绩保管时间内,管理部门丢失在校生考试成绩单。
⑧因责任人失职而造成的停电、停水,影响个别教室正常教学;对报修的教学设施,3天内如无不可抗拒原因,没有修复且无回音。
⑨因责任原因,漏订、错订教材,或擅自向学生出售教材。
⑩非因不可抗拒原因(如灾害性天气、交通严重堵塞或其他突发原因)造成接送实习车辆迟到,致使学生实习迟到超过15分钟以上。
其它影响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的行为,情节较重的。
第二十条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严重教学事故:
①在教学活动中,向学生散布违反四项基本原则,不利于社会稳定、民族团结、国家统一,情节严重的。
②旷教或监考不到场,在一学期内累计达2次以上的。
③大幅度拖欠教学进度、擅自删减授课计划所规定的教学内容达三分之一以上的,或自行减少授课时数4学时以上的。
④直接或间接向学生泄露考试、考查题及标准答案的;监考时协同、包庇、纵容学生作弊或严重违反考场纪律的;阅卷评分时,打“人情分”、“关系分”,情节严重的。
⑤应完成的水、电、气等修缮工作,非遇特殊情况而未如期完成,导致教室、实验室无法上课。
⑥其它影响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的行为,情节严重的。
第二十一条教学违规和教学事故的处理
①教学违规和教学事故一经发现,各有关单位必须及时上报教务处,由教务处组织相关单位调查认定。教学违规由教务处长最终审定,教学事故由分管院长最终审定。处理结果由教务处、人事处和相关单位备案并通知本人。涉及扣发岗位津贴的,由人事处办理。
②对于出现教学违规的教师及有关人员,在本单位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当年不得评为各级各类先进个人,年度考核为良以下等级。
③对于出现教学事故的教师及有关人员,在本单位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根据情节轻重扣发当月津贴200~300元,当年不得评为各级各类先进个人,年度考核为合格以下等级。
④对于出现严重教学事故的教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全校通报批评,扣发当月津贴,当年不得评为各级各类先进个人,年度考核为不合格。同时,一年内不得申报高一级技术职务;尚不到评定高一级技术职务年限的,高一级职务的评定年限顺序推迟一年。
⑤如有管理人员瞒报教学事故,视情节给予处理。
第五章教学质量评估
第二十二条成立学校教学质量评估小组,组长由分管院长担任,成员由院教学工作委员会委员组成。
第二十三条评估的基本原则
①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办法,力求在最大程度上全面、客观地反映教学单位的整体教学质量管理水平与成效。
②牢固树立发展的、多元的质量观,科学地评价院(部)教学质量。
③建立评估指标体系要遵循科学性、导向性和可操作性的原则。
④坚持过程评价与目标评价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十四条评估办法
①评价按教学单位自评、院专家组考评、教学工作委员会审核评定的程序进行。
②评价主要包括:教学单位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建设、教学运行过程管理、教学效果表现、质量管理工作的创新与失误等四个方面。
③教学单位教学质量管理评价每2年(偶数年)进行一次。
第二十五条评估要求
①各教学单位要在认真做好教学质量管理工作的同时,注重过程运行管理资料的收集和规范化建档工作,为评价工作提供客观依据。
②教学单位的自评工作应在全面总结本教学单位教学工作的基础上,按照《教学单位教学质量管理评价指标体系》的要求逐项进行客观公正的评核,所涉材料务求真实、可靠。
第二十六条评价结果的确定
①评价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加权平均≥90分为优秀,≥80分为良好,≥60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②加分以10分为限,累加计入总分中;扣分从总分中减去。加、扣分办法按《院(部)教学质量管理评价指标体系》中的要求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