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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luck新利注册外事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扩大对外开放,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促进外事工作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国家和河南省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外事工作管理范围:各类人员出国(境)、国(境)外项目引进、对外联合办学、对外合作科研与学术交流、出国留学、出国(境)、接收外国(港澳台)留学生、聘用外籍教师和专业人员、对外建立友好合作关系、邀请和接待国(境)外来访等涉外事务的管理。
第三条外事工作的管理原则:认真遵守国家外事工作的有关政策、法律和法规,促进教学、科研条件改善,扩大社会影响,提高办学效益,积极稳妥地开展工作。
第四条外事工作的发展方针:优化开放环境,拓展交流渠道,依法加强管理,快速健康发展。
第五条外事工作的主管部门是学校科研外事处。
第二章出国(境)管理
第六条出国(境)管理,主要指因公出国(境),包括出国(境)进修、留学、任教、考察、访问、交流等出国(境)程序和手续的管理。
第七条因公出国(境)经学校审批同意后手续办理程序:
1、科研外事处负责起草行政请示,经分管外事工作校领导审核后,报学校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2、经学校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报省外事侨务办公室办理出国任务批件;
3、持出国任务批件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到相应组织部门办理政审备案手续;
4、上述手续和材料齐全后,到省外事侨务办公室办理公务护照,并交省外事服务中心代办签证;
5、出国前,接受科研外事处组织的安全保密教育。
6、因公出国人员回国后,须在5日内将公务护照和经团长签字的出访报告交科研外事处。违者视情况进行处理,情节轻者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重者3年内不予办理出国(境)手续。
第八条赴国(境)外参加国际会议,论文等交流材料须为本人成果,涉及版权或保密内容的,须事先经学校科研外事处或同行权威性专家审查,并经学校保密委员会审核同意。
第九条出国(境)培训、进修人员出国(境)期间的待遇,按照学校《教职工培训进修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条出国(境)人员在境外停留期间,未经学校同意,不得擅自代表学校签订协议或邀请外方人员来访。
第十一条出国(境)人员,特别是团组出访,出国前,要进行必要的培训和安全保密教育;在境外停留期间,要维护国家和学校的利益和尊严,严守国家秘密,自觉遵守外事纪律,接受我国驻外使(领)馆的领导和监督,遇有重要情况及时报告;因公出国(境)人员回国后,要在5日内将经团长签字的出访报告交科研外事处,由科研外事处报学校和上级主管部门备案,校级领导的出访报告同时报省外事办公室。
第十二条对于重要的出国(境)考察学习,建立报告制度。出访者或团体出访的负责人对在国(境)外学到的先进技术、学术思想、先进经验和重要信息等有交流价值的要形成报告,根据报告内容向学校科研外事处报告,并由科研外事处有针对性地组织报告会,充分发挥出国考察学习的作用和效果。
第三章对外合作办学管理
第十三条对外合作办学,主要指引进国际优质教育资源来我校开展中外合作的各种形式的办学,或者输出我校资源在境外办学或教学活动。
第十四条对外合作办学由科研外事处和教务处牵头,根据国外合作方的资质、条件和要求提出初步方案,并附国外合作方翔实的资质证明,报请学校研究审核、确定对外合作办学所依托的二级学院。
第十五条科研外事处负责根据国家教育部《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的规定和要求,向上级管理部门申报办理各种审批手续;负责处理与外方签订对外合作办学协议和对外合作办学过程中各种涉外事宜。
第十六条学校招生就业处负责对外合作办学的招生,依托二级学院负责在校培养期间的教学管理、师资调配和学生管理。
第十七条为保证国家对外合作办学政策的贯彻落实,不断提高教学效果和办学质量,由科研外事处会同教务处负责对中外合作办学项目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
第十八条对外合作办学所收培养费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管理。
第四章对外合作科研与学术交流管理
第十九条对外合作科研,主要指与国(境)外教育、科研机构、企业、民间组织和个人等开展的科学技术合作研究与开发。
第二十条对外合作科研由科研外事处牵头,负责编制对外合作科研项目计划、实施方案或提出合作意向,报学校审查,经学校审查同意后,方可对外申报。
第二十一条科研外事处负责向上级管理部门归口申报,或对外签订对外合作科研协议。
第二十二条对外合作科研项目获准后,项目主持人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科研外事处负责项目实施的检查监督和保密管理。
第二十三条对外合作科研项目人员出国(境)开展合作研究、考察访问、学术交流,首先由项目组提出申请,报所在部门(或单位)同意后,报科研外事处;由科研外事处审查同意后报学校;经学校审核批准后,按因公出国程序和要求办理出国(境)审批手续。
第二十四条对外合作科研项目人员回国后,在7日内写出总结报告,报科研外事处。
第五章出国留学管理
第二十五条出国留学,主要指公派出国留学(包括国家公派和学校公派)和自费出国留学攻读学位、在国外3个月以上的进修培训和访学。
第二十六条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的选派,由人事处负责,会同科研外事处、教务处,根据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的选派标准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提出初步人选方案,由分管校领导审批。审批同意后,提请校长办公会研究确定。
第二十七条在职人员申请自费出国留学,与学校签定有服务协议的,须按规定完成协议规定的服务期或根据引进协议补偿未满服务期限的费用。
第二十八条出国留学年限:攻读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根据留学院校学制确定;进修和访问学者一般为3—12个月;留学方式及期限明确后,一般不再变动,确因需要须延长留学期限者,延长时间不得超过2年,延长期间不再享受任何工资待遇。
第二十九条自费出国留学人员,出国前必须与人事处签订“出国留学协议”,除包括国家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违约赔偿”条款外,还必须包括公房、公职、工龄、劳保、医保等内容,并由出国留学人员指定2名担保人,共同在合同上签字,并在市级司法部门办理公证手续。
第三十条自费出国留学担保人的责任是监护留学人员留学期间在国内的合法权益,并对出国留学人员违约承担其合同规定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自费出国留学人员自离校之日起停发基本工资、绩效工资等校内一切待遇,如期完成学业并回学校报到后,补发出国期间的基本工资。
第三十二条出国留学人员应努力学习,按期回学校服务。留学期间的待遇按学校《教职工培训进修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章外国留学生管理
第三十三条外国留学生,主要指在我校接受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的来华留学生。
第三十四条接收外国留学生的二级学院,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必要的教学条件,以及相应的教学、科研水平和管理水平,经科研外事处报请学校和上级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招生。
第三十五条对外国留学生实行全校统一管理,归口教学培养。
第三十六条科研外事处负责全校接收外国留学生资格和有关手续的审查、申报、审批以及外国留学生的招生、录取工作;国际教育学院负责外国来华留学生的日常管理工作,明确专人负责外国留学生的学习、生活、安全、纪律及其他日常事务处理的指导、教育、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七条教务处负责外国留学生教学计划的编制、师资调配、教育教学的检查监督以及考核考试、毕业结业的管理。
第三十八条外国留学生的教育、教学培养工作,由其所在二级学院和指导教师负责实施。要对外国留学生进行入学教育,教育他们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及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尊重我国的社会公德和风俗习惯。指导教师要遵守国家外交政策和外事纪律,注意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和学校声誉,尊重留学生的风俗习惯。
第三十九条要建立严格的请假制度、离校报告制度和会客制度,避免外国留学生擅自外出,或在宿舍内留宿他人。
第四十条学校后勤服务集团要协助国际教育学院,为外国留学生解决基本的饮食、居住、医疗、通讯等条件。
第四十一条学校保卫处负责外国留学生在校园内的安全保卫工作;要及时排查有关隐患,发现问题向有关部门及时提出改正建议,并监督隐患及时排除,以确保外国留学生的人身、财产安全。
第四十二条严格按照国家和河南省高等教育学籍管理的规定管理外国留学生。对外国留学生违纪作退学处分时,须报河南省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如受处分者为国家计划内招收的外国留学生,须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
第四十三条外国留学生按计划完成学业,经考试合格符合授予学历证书条件者,报请学校和河南省教育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可颁发毕业证书。未按计划完成全部学业者和非学历教育者,报请校领导审核批准,可发给“结业证明”。
第四十四条外国留学生的培养费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主要用于外国留学生的教学、实验和生活设施条件的安排。
第四十五条外国留学生的入出境和居留手续,由科研外事处负责按照国家规定办理。
第七章外籍教师与专业人员聘用管理
第四十六条外籍教师与专业人员,主要指应聘在我校从事教学的外籍教师、指导科研或教学的外国专家,以及从事教学或项目管理等外籍专业人员。
第四十七条聘请外籍教师或专业人员,必须事先由聘用部门(或单位)拟订聘用计划,说明被聘用者的基本情况或基本要求、聘用的目的、聘用时间和聘用费用及其来源等,以书面形式向学校提出申请,由科研外事处负责报学校审批,学校审批同意后方可聘请。
第四十八条学校聘用的外籍教师或专业人员,由科研外事处和人事处负责审查,并由科研外事处办理向上级管理部门的申报审批手续,由各聘用部门或单位负责其教学、科研工作管理并协助科研外事处对其日常生活进行管理。
第四十九条聘用外籍教师或专业人员的待遇,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聘用的实际情况掌握;其费用需要学校列支的,须报请学校研究决定。
第五十条各聘用部门(或单位)要主动向被聘外籍教师或专业人员介绍我国国情、教育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帮助他们了解中国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校纪校规,尊重我国的社会公德和风俗习惯。
第五十一条要充分考虑和尊重来自不同国家和地区外籍教师或专业人员的生活方式和风俗习惯,不断改善他们的服务设施条件和生活环境。
第五十二条 学校后勤服务集团要协助科研外事处,为外籍教师或专业人员提供良好的饮食、居住、医疗、通讯等条件。
第五十三条各聘用部门和单位要建立对外籍教师或专业人员的听课制度,对其教学态度、教学效果进行定期检查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意见、帮助改进,以提高聘用效益。
第五十四条学校保卫处负责外籍教师和专业人员在校园内的安全保卫工作;及时排查外籍人员工作、生活环境中出现的安全隐患,发现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改正意见,并监督隐患的及时排除,以确保外籍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
第五十五条为保障外籍教师或专业人员安全,要建立严格的请假制度、离校报告制度和会客制度,避免外籍教师或专业人员擅自离校外出,与不明身份的人员接触或随意留宿他人等情况的发生。
第五十六条外籍教师或专业人员在聘用期间,遇到需要处理的涉外事宜必须及时报告科研外事处,由科研外事处负责解决处理。
第五十七条外籍教师或专业人员聘用期结束,由聘用单位根据其实际表现写出鉴定评价意见,报科研外事处;根据其本人的需要,可由科研外事处负责出具“用人单位评价意见”。
第八章建立友好合作关系管理
第五十八条建立友好合作关系,主要指根据我国的外交政策,与国外教育科研机构、企业、民间组织和个人等建立起来的各种友好往来以及教学、科研与人才交流和学术交流等合作关系,包括学校级和二级单位级等多个层次。
第五十九条建立学校级友好合作关系,由科研外事处负责联络,并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起草中文与外文对照的友好合作协议,报请学校审核同意后,由校级领导与外方签订协议。
第六十条建立二级单位级友好合作关系,由准备建立友好合作关系的部门(或单位)负责联络并起草中文与外文对照的友好合作协议,报科研外事处进行初步审查,由科研外事处报请分管外事工作的校领导和二级单位的主管领导审核批准后,方可对外签订协议。
第六十一条聘请外籍专家、教授担任我校客座教授、名誉教授等荣誉职务,必须提供所聘请人员的简历和说明其本人主要学术成就的有关材料,报请校学术委员会评议通过,并由科研外事处报上级教育外事主管部门备案,方可聘请。
第六十二条凡与国外建立友好合作关系签订的协议,或聘请外籍专家、教授担任荣誉职务,须报科研外事处登记。
第六十三条科研外事处和有关签约部门(或单位)要加强与国外友好合作关系单位的联系与信息沟通,增进相互了解和友谊,更好地为我校的教学、科研发展服务。
第九章接待国(境)外来访管理
第六十四条接待国(境)外来访,主要指接待国(境)外团体和个人来校进行考察、访问或交流等外事活动。
第六十五条接待国(境)外来访采取对等接待的原则,根据来访团体或来访者的级别、性质、目的、要求以及人员构成,确定我校接待的领导、部门和单位以及陪同接待人员和服务人员。
第六十六条凡属校级友好往来的国(境)外来访,由科研外事处提前拟定接待方案,报请分管外事工作的校领导审核批准后,按校领导审批意见安排接待。
第六十七条凡属二级单位级或其他形式邀请国(境)外来访,需办理邀请函等外事手续的,邀请部门(或单位)须提前2个月将接待计划报校科研外事处审核,审核同意后由科研外事处协助办理邀请手续;无需办理邀请函等外事手续的,邀请部门(或单位)须提前1周将接待计划报校科研外事处审核,经审核同意的,原则上由邀请或被访问的部门(或单位)接待,特殊情况由科研外事处报请学校审批,根据学校领导的审批意见安排接待。
第六十八条二级单位所报送的接待计划应详细列明被邀请人的身份背景、邀请事由、停留时间、接待日程安排、接待费用标准及来源、外事纪律保障措施等内容,并由邀请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
第六十九条接待国(境)外来访的牵头接待部门(或单位),须在接待结束后1周内写出接待来访的工作总结或纪要,报科研外事处备案;对重要来访,报党委宣传部,由党委宣传部负责进行宣传。
第十章附则
第七十条凡以学校或校领导的名义对国(境)外进行联系,其函件必须报科研外事处审查,然后报请校领导签发。
第七十一条本办法由科研外事处负责解释。
第七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与上级文件发生抵触,以上级文件为准。